621 金融財務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計劃已在二零零九年七月開始推行。根據這項計劃,有 關內地城市 (包括上海、廣州、深圳、珠海及東莞)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 區及東盟國家之間的跨境貿易,都可以人民幣結算。內地有關機構已公布試點企業名 單及其後的出口退税安排。
香港交易所在二零零九年改良了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以及該系統與銀行同業結 算系統之間的聯繫,以支援人民幣產品日後在聯交所上市及買賣。
資產管理中心
金融海嘯結束後,中國經濟強勁反彈並帶領亞洲區整體復蘇,創造很多投資機 會。香港本身已有一流的硬件及軟件,包括雄厚的資產管理業基礎,加上內地對理財 及資產管理服務的龐大需求,香港絕對有條件發展為亞洲首要資產管理中心。
截至二零零八年年底,本港的基金管理業務合併資產總值達7,500 億美元,當中 超逾64%的資金源自非香港投資者,證明香港對境外投資資金極具吸引力。截至二 零零九年十二月底,香港共有86家認可基金管理公司獲准管理1955個經證監會認
可的單位信託和互惠基金
年內,政府繼續率領金融服務業訪問團前往內地及世界各國,推廣香港的金融服
務,以及香港作為亞洲主要資產管理中心的優勢。
發展伊斯蘭金融
政府亦致力建立促進伊斯蘭金融發展的平台。在修訂有關法例後,發行與買賣常 見種類的伊斯蘭債券所產生的稅務責任,會與發行與買賣相同類型的傳統債券的相關 税務責任一致。
十一月,證監會與馬來西亞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簽訂《互相合作發展伊斯蘭資本 市場及伊斯蘭集體投資計劃的聲明》。這份聲明提供一個框架,落實香港與馬來西亞 互認兩地的伊斯蘭集體投資計劃的安排。這有助推動伊斯蘭金融在香港作進一步發展,
改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
自《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在一九九五年八月制定以來,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 理局參考運作經驗,不時檢討強制性公積金法例並提出改善建議。有關的法例修訂, 旨在簡化強積金計劃的行政工作,加強對計劃成員的保障,以及改善強積金計劃和投 資的規管工作。二零零九年七月九日,立法會通過《2009 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修訂) 條例草案》,容許僱員每曆年可至少一次把他們為現時受僱的工作支付強制性供款而 獲得的累算權益,由一個註冊計劃的供款帳戶一筆過轉移至另一自選的強積金計劃
。
新法例放寬了對僱員轉移強制性供款的限制,讓僱員把他們為現時受僱的工作而 支付的強制性供款用作投資時,有更多強積金服務提供者、強積金計劃及基金可供選 擇。新法例實施後,約60%的強積金權益可以調動,從而促進市場競爭和鼓勵僱員
更積極地管理他們的強積金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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