滲水投訴的處理。
公署的資源中心備有所有已完成的直接調查報告,供市民參閱
。
政制和行政 19
《申訴專員條例》賦予申訴專員權力,可以就有關政府部門 (包括香港警務處和廉 政公署)違反《公開資料守則》的投訴展開調查。申訴專員也獲授權以獨立人士身分, 覆檢涉嫌違反《公開資料守則》的個案
二零零八年,公署接到共13790宗查詢及6253宗投訴,而二零零七年的數字 分別為 12 315宗及6200宗。較多人投訴的事項包括:出錯、意見或決定錯誤、不 按程序辦事或造成延誤、辦事疏忽或有缺失遺漏、厚此薄彼、沒有就投訴作出回應、 職員態度欠佳,以及監管不力等。
雖然申訴專員並沒有執行本身所提建議的權力,但超過89%的建議已獲有關部 門和機構接納。
審計署
審計署根據《基本法》設立。《基本法》訂明,審計署獨立執行職務,向香港特區 行政長官負責。審計署是本港歷史最悠久的政府部門之一,早於一八四四年便委出第
一任審計署署長。
一九七一年制定的《核數條例》規定,審計署署長負責審核政府帳目,並把報告 書呈交立法會主席省覽。審計署署長也負責審核外匯基金、香港房屋委員會、五個營 運基金、六十多個法定和非法定基金,以及其他公共團體的帳目;此外,還負責審查 本港各類政府補助機構的營運財政狀況。
審計署的審計工作分為兩大類,其一是審核帳目是否妥善的工作,其二是衡工量 值式審計工作。前者的目的,是確保政府及受審核團體的財政和會計帳項,一般都準 確妥當。《核數條例》賦予審計署署長法定權力,審核帳目是否妥善
衡工量值式審計工作,目的是就政府總部決策局、政府部門、專責機構、其他公 眾團體、公共機構或帳目須受審核的機構,在履行職務時所達到的節省程度、效率和 效益,提供獨立資料、意見和保證。審計署署長須按照政府帳目委員會主席在 -九九八年提交臨時立法會的一套準則,進行衡工量值式審計工作;但對部分公共機 構,審計署署長則按照法定權力進行衡工量值式審計工作。
審計署署長報告書呈交立法會主席和立法會後,會由政府帳目委員會審議。
二零零八年,審計署署長提交了三份報告書,其中一份關乎上一財政年度政府帳 目的審核證明,其餘兩份是衡工量值式審計的結果 (二零零八年三月的第五十號報告 書及二零零八年十月的第五十一號報告書)。
第五十號報告書涵蓋七個題目,政府帳目委員會從中選出兩個題目進行公開聆 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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