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08 — Page 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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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231

大型廢物處理設施

香港須處理大量不能循環再造的廢物,並須發展處理這類廢物和縮小其體積的新 設施。有關設施必須先進和符合成本效益,並採取多技術方針,以最合適的技術處理 不同性質的廢物。政府希望,以先進焚化科技作為核心技術的大型綜合廢物管理設施 的第一期,可在二十一世紀一零年代中期投入服務。此外,政府也會發展有機廢物處 理設施,處理已在源頭分類的有機廢物(例如廚餘),並把廢物轉化為有用資源。政府 希望這項設施的第一期可在二十一世紀一零年代中期前投入運作。不過,即使設有這 些大型廢物處理設施,剩餘廢物仍須運往堆填區處置。

廢物的進出口

廢物的進出口受到《廢物處置條例》之下的許可證制度所規管,這與《控制危險廢 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的規定相符,即受管制廢物的付運,只有在預先通 知和獲得同意的情況下才可進行。為配合該公約所訂有關禁止從發達國家輸出有害廢 物至發展中國家的《巴塞爾禁令》,環保署從一九九八年起,已停止為來自發達國家 的受管制廢物發出進口許可證,而這項禁制安排也在二零零六年四月納入《廢物處置 條例》。

二零零零年,香港特區與內地就加強管制兩地之間危險廢物的移運,簽訂了諒解 備忘錄。二零零七年十一月,該備忘錄易名為《內地與香港特區兩地間廢物轉移管制 合作安排》。

二零零八年,違例進出口廢物的檢控個案有 110 宗審結,判處的罰款總額約為 120 萬元,監禁刑期則由二至五個月不等。大部分個案涉及經香港轉運有害電子廢物 到其他地方。

海港的漂浮垃圾

海事處運用約 70 艘由承辦商提供的船隻,收集漂浮垃圾和船上垃圾。二零零八 年,收集到的垃圾合共 17 166 公噸。為應付漂浮垃圾的問題,政府除了採取執法行 動外,也舉行宣傳教育活動,以提高市民的公德意識。

海上傾倒物料

環保署根據《海上傾倒物料條例》,通過簽發許可證的制度,對海上卸泥活動嚴 加管制,以符合香港作為締約成員的《倫敦公約》的規定。

自二零零八年八月起,憑着環保署簽發的許可證進行卸泥作業的船隻,全部須設 有自動監察系統,把實時數據傳送至環保署的控制中心,使當局能以符合經濟效益的 方法,追查非法傾物入海的活動。此外,環保署督察也經常在香港水域巡邏,防止有 人非法傾物入海。

監測與調查

評估政策目標的進度,是環保署主要工作之一。該署進行定期監測和特別調查所 得結果,為該署的策略性規劃、設施的供應和法定管制工作,奠定了重要基礎。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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