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25
委員會自一九八零年成立以來,已就多方面的課題發表了 53 份報告書。這些課 題包括商業仲裁、離婚、資料保障、欺詐行為、民事法律程序中的傳聞證據等,而其 中 28 份報告書的建議已全部或局部實施。委員會現正研究的一系列課題,包括慈善組 織、集體訴訟、一罪兩審、性罪行檢討等。
法律專業
香港的法律執業者獲授予律師或大律師的專業資格。律師的出庭發言權受到限 制,而大律師則在所有法院享有不受限制的出庭發言權。在其中一個法律專業分流執 業的法律執業者,不得同時在另一分流執業。
香港現有約 5 890 名執業律師和 705 家本地律師行,另有 54 家外地律師行、 840 名外地註冊律師,以及由外地律師行與本地律師行組成的11個註冊聯營組織。約 有 400 名律師也是公證人,他們都是香港國際公證人協會的會員。
香港律師會負責維持本地律師、在本地執業的外地律師以及外地律師行的專業水 平和職業操守,並處理針對這些法律執業者的投訴。
香港大律師公會是香港1 042 名大律師的管治組織。大律師的操守和業內成規,
受香港大律師公會的專業守則約束。
司法機構
獨立運作的司法制度,是香港特區取得成就和持續繁榮的一個重要因素。這個制 度按普通法法制的基本原則運作,不受制於行政和立法機關。無論糾紛是涉及個人、 法人社團還是政府,法庭都會獨立作出裁決。至於司法人員的薪酬和服務條件事宜, 也由獨立的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負責向政府提供意見。
終審法院是香港特區最高的上訴法院。法院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為首,有三位常 任法官、六位非常任香港法官和十位來自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非常任法官。終審 法院的上訴案件由五位終審法院法官共同聆訊和裁斷,並可按照需要,邀請一位本地 或來自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非常任法官共同聆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是司法機構 的首長,由司法機構政務長協助處理司法機構的整體行政職務。
高等法院以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為首,由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組成。除高等法院首 席法官外,高等法院還有九位上訴法庭法官和27位原訟法庭法官。高等法院司法常務 官、高級副司法常務官和副司法常務官主要處理非正審及訟費評定事宜。
上訴法庭負責聆訊不服原訟法庭、區域法院或土地審裁處判決而提出的民事和刑 事上訴案件。原訟法庭的民事和刑事司法管轄權都沒有限制。原訟法庭審理民事案件 時,通常不設陪審團,只由法官審理。某些案件如誹謗案的審訊,則可援引法律條文 設立陪審團,但這項條文甚少引用。原訟法庭的刑事案件由一位法官和七人組成的陪 審團共同審理。法官也可頒令把陪審團人數增至九人。此外,原訟法庭也聆訊不服裁 判法院、勞資審裁處或小額錢債審裁處判決而提出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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