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政制和行政
二零零七年是香港成為中國特別行政區 十周年紀念,證明“一國兩制”的治港 原則不單可行,而且行之有效。
按照“一國兩制”的獨特理念,香港可實行 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政府決意沿用 這個模式,並會一如既往,繼續致力全面 切實執行作為香港憲法的《基本法》。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 《基本法》也在同日生效。《基本法》訂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區) 實施的各項 制度。
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區按照“一國兩制”的原則,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 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特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 性居民組成。香港特區保持自由港、單獨的關稅地區和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並可在經 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 獨與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
行政長官的職責
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的首長。他領導香港特區政府,負責執行《基本法》、簽署立 法會通過的法案和財政預算案、公布法律、決定政府政策,以及發布行政命令。行政 長官由行政會議協助決策。
政府體制
行政會議
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基本法》第五十六條訂明,行政長官在 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 的意見,但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除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 議也對根據各項條例所賦予的法定上訴權而提出的上訴、請願或反對作出裁決
行政 長官如不採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把具體理由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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