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2 公共秩序
(“特別組織”)的部分特別建議,當局在二零零四年頒布了《聯合國 (反恐怖主義措 施)(修訂)條例》。該條例作出多項修訂,其中一項訂明凍結恐怖分子和恐怖組織的非 資金財產的權力。此外,為落實“特別組織”另一項特別建議,政府在一月修訂了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4C(1) 條及附表6,把匯款代理人及貨幣兌換商必須核 實客戶身分和備存記錄的規定,由原本只適用於二萬元或以上的交易,改為適用於 8,000 元或以上的交易。
自制定《販毒 (追討得益)條例》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相關條文以來, 政府沒收的資產總值達4.62 億元。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根據這兩項條例 被勒令沒收並有待追討的資產達 8,800 萬元,另有26.13 億元資產被凍結以待沒收。
在公眾教育和提升從業員的能力方面,禁毒處與聯合財富情報組緊密合作,攜手 在六月為金融機構和指定非金融企業及行業舉辦13個培訓講座。禁毒處應業界請求, 在十一月和十二月分別為貴重金屬及寶石交易商,以及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者舉辦特 設講座。該處也為慈善團體和有關的政府人員舉辦兩個培訓講座及工作坊,以增進他 們對恐怖分子融資活動的認識。
禁毒處製作了互動培訓資料套,以加強地產代理、貴重寶石及貴重金屬交易商、 匯款代理人、貨幣兌換商及放債人的有關意識,並向他們提供關於舉報可疑交易的指 引。此外,該處製作了名為“為香港把關”的專題政府宣傳短片和相關宣傳物品,以 提高指定非金融企業及行業和市民對打擊清洗黑錢的意識。禁毒處也就其中四個界別 成立了焦點小組,討論實施“特別組織”建議的有關事宜。
香港一直積極參與“特別組織”和亞洲/太平洋反清洗黑錢組織(與“特別組織 性質相若的跨政府區域組織)的活動。香港參與了“特別組織”的所有工作小組會議和 全體會議,以及亞洲/太平洋反清洗黑錢組織的周年會議。十一月,警務處、香港海 關和禁毒處人員出席了在泰國曼谷舉行的“特別組織”和亞洲/太平洋反清洗黑錢組 織周年類型學會議。十二月,律政司一名法律專家也出席了在維也納舉行的“沒收資 產專家會議”。該次會議由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事處籌辦。
除了參與“特別組織”就制定政策所進行的討論外,香港還派出來自不同部門的 專家,以評核人員身份參與就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的相互評核工作。年內,香港金融 管理局派出一名金融專家,參加“特別組織”與亞洲/太平洋反清洗黑錢組織聯合就 加拿大所進行的相互評核 (三月)。律政司也派出了一名法律專家,參加亞洲/太平洋 反清洗黑錢組織就印尼所進行的相互評核(十月/十二月)。聯合財富情報組則派出一 名執法專家,參與世界銀行與亞洲/太平洋反清洗黑錢組織聯合就柬埔寨所進行的相 互評核(二月/三月)。
年內,香港接受“特別組織”與亞洲/太平洋反清洗黑錢組織聯合進行的相互評 核。禁毒處肩負統籌工作,就要求十分嚴格的相互評核問卷,擬備了詳盡的回應,在 九月提交“特別組織”與亞洲/太平洋反清洗黑錢組織秘書處。評核小組在十一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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