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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 233

大型廢物處理設施

香港須處理大量不能循環再造的廢物,並須發展處理這類廢物和縮小其體積的新 設施。有關設施必須先進和符合成本效益,並採取多技術方針,以最合適的技術處理 不同性質的廢物。政府希望這些大型綜合廢物管理設施的第一期可在二十一世紀一零 年代中期投入服務。此外,政府也會發展有機廢物處理設施,處理已在源頭分類的有 機廢物(例如廚餘),並把廢物轉化為有用資源。政府希望這項設施的第一期可在二十- 世紀一零年代中期前投入運作。不過,即使設有這些大型廢物處理設施,剩餘廢物仍 須運往堆填區處置。

廢物的進出口

廢物的進出口受到《廢物處置條例》之下的許可證制度所管制,這些管制與《控 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巴塞爾公約》)的規定相符,即是在危 險廢物或不可循環再造的廢物付運之前,必須先通知來源國、目的地國和轉口國的主 管當局,並得到其同意。

超過 60 個《巴塞爾公約》成員國,包括中國,已禁止從發達國家出口危險廢物 到發展中國家。為此,自一九九八年起,環保署已停止為來自被禁制國家的受管制廢 物發出進口許可證,而這項禁制安排也在二零零六年四月納入《廢物處置條例》。

二零零零年,香港特區與內地就加強兩地之間危險廢物轉移的管制事宜,簽訂了 諒解備忘錄。二零零七年十一月,該備忘錄易名為《內地與香港特區兩地間廢物轉移 管制合作安排》。

二零零七年,違例進出口廢物的檢控個案有 110 宗,罰款總額約為 200 萬元。 大 部分個案涉及經香港轉運有害電子廢物到其他地方。

海港的漂浮垃圾

海事處運用約 70 艘由承辦商提供的船隻,收集漂浮垃圾和船上垃圾。二零零七 年,收集到的垃圾合共16550公噸。為應付漂浮垃圾的問題,政府除採取執法行動之 外,也舉行宣傳教育活動,以提高市民的公德意識。

海上傾倒物料

香港的發展工程不斷產生大量淤泥,二零零七年約有 750 萬立方米。這些淤泥不 適宜作填海或其他用途,但可按許可證的規定,傾卸入指定的海上卸泥區。 政府定期 監察,確保卸泥活動不會破壞海洋環境。環保署根據《海上傾倒物料條例》實施嚴格 管制,確保這些泥活動符合《倫敦傾卸廢物公約》的規定。

海上傾倒物料許可證只允許設有自動監測系統的船隻進行卸作業,使當局能以 符合經濟效益的方法,追查非法傾物入海活動。此外,環保署督察也經常在香港水域 巡邏,防止有人非法物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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