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06 — Page 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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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入境事務┃341

入境事務處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獨立的旅遊地區,擁有制定入境政策的自主權。根據《基本 法》,香港特區政府可對世界各國及地區人士的入境、逗留和離境事宜實施出入境管 制。《基本法》亦訂有條文,規管由內地進入香港特區的人士。

除了負責出入境管制外,入境事務處還為本港居民提供多項服務,包括簽發香港 特區護照、其他旅行證件、簽證和身分證,處理國籍和居民權事宜,以及辦理生、死 和婚姻登記手續。為加強這些服務,入境事務處由二零零一至零二年度起採用先進資 訊科技,以更快捷有效的方法,向更多市民發放資訊,使該處能以較低成本,更迅速 回應市民對優質公共服務日益殷切的需求。香港社會瞬息萬變,發展迅速。為了應付 這方面帶來的需要,入境事務處已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量以電子方式處理有關事 務。此外,入境事務處負責控制移居本港的人數在可接受的水平,並使專業人士、投 資者和優秀人才等對香港經濟發展大有貢獻的人士易於來港。

出入境管制

香港特區歡迎旅客到訪,並奉行寬鬆的簽證政策。目前,約有170 個國家和地區

的人士可免簽證來港旅遊 7至180天不等。二零零六年,本港的出入境旅客人次逾 2.02 億,較二零零五年增加了5.6%。經陸路出入境的旅客則錄得接近1.51億人次,

他們大部分來自內地,

合法移民

移居本港的人士大部分來自內地。年內,約有54 000 名內地居民根據每日 150 個配額的單程通行證計劃來港定居,與家人團聚。

居留權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不論國籍,均在香港特區享有 居留權,並有資格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證。

居留權證明書計劃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地方所 生的中國籍子女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權。《入境條例》規定,凡聲稱根 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享有居留權資格者,在出生時其親生父親或 母親必須是享有居留權的中國公民。政府在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開始實施居留權證明 書計劃,規定有關人士必須持有附貼有效居權證的有效旅行證件 (即單程通行證),才 可確立《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所指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分。這項 安排使當局可以有系統地核實聲稱享有居留權人士的身分,確保他們有秩序地來港。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二零零六年年底,約有 168 900 名居權證持有人從內地來 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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