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06 — Page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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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1 公共秩序

貪污情況

本港的貪污情況維持穩定。二零零六年,廉署接獲 3 339 宗貪污舉報(不包括與 選舉有關的舉報),較二零零五年下跌 9%。其中涉及政府部門的舉報有 1068 宗 (佔 32%),涉及私營機構的舉報有2037 宗 (佔61%),而餘下的234 宗 (佔7%) 則涉及 公共機構。

年內,廉署接獲 57 宗有關選舉舞弊或非法行為的投訴,涉及的選舉包括區議會 補選、立法會選舉,鄉事委員會選舉、村代表選舉及補選,以及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 選舉。

調查

廉署雷厲執法,令貪污成為高風險罪行。執行處調查每宗可跟進的貪污舉報,並 採取主動出擊的策略,揭發隱蔽的貪污案件。該處與其他紀律部隊、政府部門

監管 機構和主要行業保持緊密聯繫,合力打擊貪污活動。

年內,廉署起訴多名公職人員,他們分別涉及貪污或公職人員行為不當,部分案 件與判授合約和不合規格的工程或服務有關。私營機構方面,廉署亦揭發多宗商業詐 騙及貪污案件。其中一些案件涉及上市公司、巨額銀行貸款、挪用公司資金、詐騙保 險賠償,以及判授合約和招標。

截至二零零六年年底,執行處正在調查的案件有 1 438 宗 (包括41宗與選舉有關 的案件),其中不少個案涉及精密和複雜的犯罪手法,令調查工作更艱巨並耗費更多時 間。年內,廉署根據律政司的指示檢控了341人,另有45人被警誡。整體的定罪率 達 88%,創歷來新高。

二零零六年八月,立法會通過《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就執法機關進行的秘密監 察及電訊截取行動作出規管。該條例頒布後,廉署已經制訂相關的內部指引,確保調 查人員的執法行為符合法例的規定。

防貪

防止貪污處的法定職責是向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提供建議,協助盡量減少系統及 程序方面的貪污漏洞。該處與有關機構的管理層緊密合作,找出潛在的貪污風險,並 建議切實可行的措施,以堵塞有關漏洞和加強系統監控。

年內,防貪處進行了 96 項防貪審查研究,涵蓋環境保護、公共工程、公共房 屋、教育、公共採購和執法工作等不同的公共行政範疇。此外,該處亦向公營機構提 供防貪諮詢服務共348次,協助他們在制訂新程序、法例或政策時加入適當的防貪措 施。

該處轄下的私營機構顧問組應私營機構的要求,提供免費和保密的防貪建議 零零六年,該組向私營機構提供了366 次防貪建議,並編製《防貪錦囊》,協助這些 機構在較容易出現貪污問題的範疇 (例如採購及合約管理),採取預防措施以盡量減少 貪污機會。此外,該組亦為各行各業舉辦工作坊,協助他們採用最佳工作常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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