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05 — Page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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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27

法律援助申請人必須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才有資格獲得法律援助。在經濟 審查方面,申請人必須證明其財務資源(即扣除某些法定豁免項目後所得的每年可動用 收入及總資產的總和)不超過155,800元。如案件涉及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 規定或牴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部分,只要理據-

分,法 律援助署署長可行使酌情權,免除申請人必須符合上述財務資源上限的有關規定。在 案情審查方面,申請人必須令法律援助署署長信納他有-

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視 乎受助人的財務資源多寡,受助人或須繳付分擔費。如法律援助署在訴訟中替受助人 收回或保留財產,受助人須支付有關訟費。

申請人如不獲批民事法律援助,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上訴;如屬終審法 院的案件,則可向覆核委員會上訴。司法常務官和覆核委員會的決定,均為最終決 定。

年內,法律援助署共接獲 16806宗民事訴訟法律援助申請,其中8656宗獲得 批准。辦理民事案件的總開支為2.81億元,為受助人取回的款項合共6.46億元。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是為財務資源超過普通法律援助計劃的經濟上限而又不超出 432,900元的人士提供法律援助。根據這項計劃,法律援助適用於索償額可能超過六 萬元的訟案,包括人身傷害,以及醫療、牙科或法律專業疏忽申索。法律援助輔助計 劃也包括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提出的補償申索,索償數額不限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在財政上是自給自足的,經費來自法援受助人繳付的分擔費, 以及從為受助人討回的賠償或補償中扣取某個百分比的款項。年內,這項計劃共接獲 158 宗申請,其中 85 宗獲得批准。總開支為 970 萬元,為受助人討回的賠償合共 5,100 萬元。

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

刑事訴訟方面,法律援助服務適用於在原訟法庭及區域法院審理的案件、裁判法 院進行的交付審判程序、就裁判法院的裁決提出上訴的案件,以及向上訴法庭和終審 法院上訴的案件。

如申請人通過經濟審查,並獲法律援助署署長信納為維護司法公正適宜給予法律 援助,便可獲法律援助。如法律援助署署長信納為維護司法公正適宜給予法律援助, 則即使申請人的財務資源超出上限,署長仍可運用酌情權批准給予法律援助,但申請 人必須繳付分擔費。法例並無規定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申請人,可以就署長以經濟或 案情理由而拒絕其申請的決定提出上訴,惟關乎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申請則屬例 外。如署長以案情理由拒絕其申請,通過經濟審查的申請人仍可向法官要求批准給予 法律援助。被控或被裁定觸犯謀殺、叛逆或暴力海盜行為罪行的申請人,不但可就其 審訊或上訴案件,向法官申請法律援助,還可申請豁免經濟審查或繳付分擔費的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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