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05 — Page 27

Hong Kong Year Books 香港年報 All

第一章

政制和行政

香港回歸祖國八年,“一國兩制”、“高度自治” 和“港人治港”等原則都已貫徹執行。 政府決意確保這情況得以持續,並會一如 既往,致力全面切實推行《基本法》。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 《基本法》也於同日生效。《基本法》訂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各項制度。

根據《基本法》·除防務、外交,以及其他在香港自治範圍以外的事務外,香港特 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特 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自由 港、單獨的關稅地區和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並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 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與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 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

行政長官的職責

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他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執行《基 本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和財政預算案、公布法律、決定政府政策,以及發布行 政命令。行政長官由行政會議協助決策。

政府體制

行政會議

行政會議協助行政長官作出決策。《基本法》第五十六條訂明,行政長官在作出 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 見,但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除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也 對根據各項條例所賦予的法定上訴權而提出的上訴、請願或反對作出裁決。行政長官 如不採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把具體理由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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