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05 — Page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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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務 81

他條例,包括《受託人條例》(與信託公司有關的部分)、《註冊受託人法團條例》和 《有限責任合夥條例》。該處又負責處理各種與這些條例及企業管治有關的法律、政策 及規管事宜,範圍非常廣闊,

由一九九三年起,公司註冊處成為以營運基金運作的部門,因而可保留部分收 入,並可因應需要、營業額及客戶需求,更靈活地運用收入。該處在二零零四至零五 財政年度獲得 8,510萬元盈餘。過去多年累積的盈餘,不但使該處的財政儲備穩健, 為該處所開展的各項計劃提供資金,還使該處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以來都無須增加收 費

該處繼續推行“策略性改革計劃”,以期把部門的運作全面電腦化,並提供文件或 資料存檔、處理、儲存和查閱的電子化公共服務。實施“策略性改革計劃”會大大縮 短處理文件所需的時間、更快捷地更新和披露公司資料、加強資料保安與完整,以及

提高生產力。改革計劃的主要措施之一,是設置“公司註冊處綜合資訊系統"。該系統 分兩階段開發。

“公司註冊處綜合資訊系統”第一階段已在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投入運作。在 第一階段,公司註冊處會把收到的紙張文件全部轉換成數碼影像,以便該處人員把資 料輸入系統以核證有關資料,或以聯線方式審閱資料。客戶可以在網上查閱該處備存 的最新資料,以及超過8000 萬頁已登記文件的數碼影像。“公司註冊處綜合資訊系 統”第二階段包括提供以電子方式提交文件及註冊成立公司的申請服務。預期該系統 第二階段可在二零零八至零九年度實施。

二零零五年,共有73359家新公司註冊成為法團。年內,註冊新公司的名義股 本總額達 1,268.2 億元,另有5870家公司增加名義股本1,898.1億元。年底時,公 司登記冊內共有549232家本地公司,二零零四年則有518980家。

海外註冊公司在本港設立營業地點後一個月內,須把某些文件送交公司註冊處登 記。年內共有 620 家海外註冊公司辦理登記手續。年底時,共有7488家來自82 個 國家的公司在本港登記。

放債人

根據《放債人條例》,任何人如有意經營放債業務,必須向牌照法庭申領牌照。該 條例不適用於《銀行業條例》所指的認可機構。

發牌申請必須先呈交由公司註冊處處長兼任的放債人註冊處處長,副本則送交警 務處處長。警務處處長可反對發牌申請。申請會公告周知,與事件有利益關係的市民 有權提出反對。年內,放債人註冊處共收到754宗申請,發出或續期的牌照共718 個,其中涉及新的申請和二零零四年尚未處理的申請。年底時,本港共有 744 名持牌 放債人,包括牌照續期申請正在處理的放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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