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05 — Page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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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和職業退休計劃

主要特色

金融財務! 71

強積金制度在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一日實施,以協助就業人士未雨綢繆,為日後的 退休生活儲存投資。這是一個與就業有關、強制執行和屬私營性質的公積金制度。除 非獲得豁免,否則年齡介乎18至65歲的僱員和自僱人士均須參加。

僱主和僱員須各自按最高及最低入息水平內僱員有關入息的5%,向已註冊的強 積金計劃供款。累算權益會全數歸屬於計劃成員,僱員在轉職或終止受僱時可將累算 權益轉移至另一計劃。自僱人士須按本人有關入息的5%供款。一般來說,累算權益 須保存至計劃成員年屆65歲退休年齡方可提取。

年底時, 98.2%(約226500名)僱主、97.4%(1974400名)有關僱員及 77.6% (288 000 名) 自僱人士參加了強積金計劃。強積金總資產約達 1,513.6 億元, 每月強積金供款約21億元。

與強積金這個強制的計劃不同,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註冊的職業退休計 劃,是僱主自願為僱員成立的退休計劃。該條例的目的是通過註冊制度把職業退休計 劃納入規管,從而確保這些計劃有妥善的管理及供款安排。所有註冊計劃均須遵守若 干規定,其中包括資產分隔、獨立受託人、受限制投資項目、提供款項、獨立審計、 精算審核、資料披露,以及向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提交經審核的財務報表等。

為了配合強積金制度的實施,符合若干條件的職業退休計劃已獲豁免,無須遵守 強積金規定。這些計劃的成員可以選擇留在獲豁免的原有計劃內,或參加強積金計 劃。年底時,獲強積金豁免資格的職業退休計劃共有5132個,涵蓋超過50萬名僱 員。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於一九九八年九月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成 立,負責規管和監察強積金制度的運作,並確保有關人士遵守強積金條例。為保障強 積金計劃成員的利益,積金局密切監察強積金受託人及其他服務提供者的運作,調查 指稱違規的投訴個案,並採取相應的執法行動。積金局也主動巡察各商業處所,確保 僱主遵從法例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並供款。積金局又推行公眾教育,讓公眾認 識退休保障的重要性,並介紹強積金制度,尤其着重投資教育。

積金局也是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

近期發展

積金局參照實際的運作經驗,持續檢討強積金法例,以提高強積金制度的效率及 效益。自強積金制度實施以來,已作出多項法例修訂。政府將於二零零五至零六年度 向立法會提交有關投資規定的擬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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