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律制度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法律年度開啓
典禮上說:“司法機構享有獨立地位,
其獨立性也必須有目共睹。
這對法治至為重要。
司法獨立是法官賴以履行憲法職能的要素, 使法官得以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地裁決市民
相互之間或市民與政府之間的糾紛。
法官要本着守謙虛己的精神
來履行司法職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建立在法治和司法獨立的基礎上。根據“一國兩制” 的原則,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為根基,與內地的法制有別。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簽訂的《中英聯合聲明》,為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在國際層面訂 下憲制框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 十一條通過的《基本法》,則在本地層面為特區的法律制度訂立憲法依據。《中英聯合 聲明》和《基本法》均保證,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之前香港 沿用的法律制度得以延續。
延續原有的法律制度
《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基調在於延續。普通法原則繼續適用於香港特 區;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原有的六百多條條例,也差不多全部繼續生效。有些條 例需要作出適應化修改,以符合《基本法》和反映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 區的新地位。特區政府已提出超過50條條例草案,對本地法例的內文作出必需的修 改。現在,大部分條例已作適應化修改。尚未作出適應化修改的條例涉及政策問題,
需作更深入的考慮。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終審法院成立,取代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作為香港 最高的上訴法院。香港原有的法院和審裁處也於當日重新設立(雖然某些須予重新命 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根據獨立運作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重新委任所有於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在任的法官。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提出的一切司法程序, 均憑藉《香港回歸條例》而得以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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