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和行政 11
效的聯絡渠道,嚴格按照《基本法》處理香港特區的對外事務。香港特區政府與特派 員公署就以下工作範疇保持緊密聯繫:
(一) 特區參加國際組織及會議
舉例說,要取得中央人民政府允許,讓香港特
區政府官員以中國代表團成員身分參加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會議(《基 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特區與外國及海外地區談判簽訂國際協定
例如,在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
授權後,香港特區可按照《基本法》的相關條文與外國談判簽訂民用航空運
輸協定(《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以及
設立外國領事機構和其他官方或半
(三)在香港特區設立領事機構的相關事宜
官方機構的事務,由特派員公署負責處理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特 區政府則負責有關領事團的日常管理,包括簽發領事身分證、落實提供特權 和豁免權,以及保障領事處所安全等工作。
香港特區與內地政府部門的工作關係
自回歸以來,特區政府致力與中央人民政府和內地其他政府部門建立和維持良好 工作關係,並取得重大進展。特區政府多個決策局和部門與內地對口單位通過訪問 會議、研討會和訓練課程等多種交流活動,進一步加深彼此之間的了解。有些部門更 已訂立合作安排,承諾在郵政服務、海洋保護和打擊盜版活動等方面通力合作。
在促進特區政府與內地政府部門的交流接觸方面,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一直提 供協助。特區政府與港澳辦就多項事宜保持聯繫,包括安排特區政府官員到內地訪 問,並共同商討其他雙方關心的問題。
《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訂明,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 干預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港澳辦繼續擔當“守門員”的角色, 確保內地各級政府部門按這個原則與香港特區交往。
廣東省是最接近香港特區的內地省份,與特區的聯繫可算最為廣泛。過去 23 年,香港與廣東省設立邊境聯絡制度,提供有效機制,共同磋商並解決雙方關注的 實務問題,例如打擊跨界罪案和治理深圳河等。粵港合作聯席會議於一九九八年三月 成立,進一步加強粵港之間的合作。聯席會議提供高層次的渠道,探討和協調粵港之 間各項大型合作計劃。八月四日,行政長官和廣東省省長聯合主持聯席會議第七次全 體會議。雙方就多方面達成協議,同意以《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 排》(《安排》)為契機,加快商務和貿易領域的合作步伐,以及在管制站的運作、基 礎建設、旅遊、創新科技、教育和環境保護等方面加強合作。雙方又同意加設三個專 家小組,分別專責促進泛珠三角區域合作、城市規劃和發展,以及公務員交流方面的 工作;令專家小組的數目增至17個。除這17個專責小組外,粵港發展策略研究小組 繼續探討對粵港合作有深遠影響的課題,而大珠三角商務委員會則為粵港兩地的企業 和商貿組織提供交流的平台,以討論加強兩地經濟合作的建議。為促進和落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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