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04 — Page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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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19

是以簡單多數選舉制決定選舉結果,獲得最多票數的候選人即告當選。至於編號1至 4的功能界別,則採用按選擇次序淘汰的投票制度,每名選民可投一票。如選民在選 票上選擇多於一名候選人,並註明選擇的優先次序,則選票可在選民所選擇的候選人 之間轉移。獲得絕大多數票的候選人視為當選。假如沒有候選人獲得絕大多數票,則 得票最少的候選人會被淘汰,而該名候選人的得票會按照選票上填劃的選擇次序轉移 到其他候選人。這個程序會繼續,直至有一名候選人獲得絕大多數票為止。

行政長官選舉制度

《基本法》訂明,行政長官在本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 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定。《基本法》 亦規定,二零零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 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最終達 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基本法》 附件一定下基本架構,闡明如何通過本地選舉選出行政長官,其中規定行政長官須由 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經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

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在二零零二年負責選舉第二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即 在二零零零年選舉第二屆立法會六名議員的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的委員,由來自 四個不同界別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組成,每個界別選出200名委員,這四個 界別是:(一) 工商、金融界;(二)專業界;(三)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界:(四)立法 會議員、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以及區域性組織的 代表。每個界別再分為多個界別分組,各個界別分組以選舉方式選出特定數目的代 表,進入選舉委員會。立法會議員和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均為選舉委員會的當然委 員,而宗教界界別分組則由指定的宗教團體提名代表加入選舉委員會。由於截至提名 期結束,董建華先生是唯一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因此選舉主任根據《行政長官選舉 條例》的規定,於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宣布董先生在二零零二年行政長官選舉中 當選。二零零二年三月四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宣布,根據《基本法》任命董建華先 生為第二任行政長官,任期五年。

區議會選舉制度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了 18 個區議會,負責就地區事務向政府提供意見,並在區 內推動文娛活動和環境改善工作。區議會由民選議員和委任議員組成;在新界區,鄉 事委員會主席是區議會當然議員。區議會選舉採用簡單多數選舉制。在第一屆區議 會,香港特區分為390個選區,每個選區選出一名區議員。鑑於某些地區的人口顯著 增長,第二屆區議會已增加十個選舉議席,即合共400個議席。第二屆區議會選舉已 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舉行,超過106萬登記選民在投票日投票,投票率為 44.1%。第二屆區議會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開始運作,為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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