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 金融財務
外匯基金
外匯基金根據一九三五年的《貨幣條例》(現已易名為《外匯基金條例》)設立。 自成立以來,外匯基金一直擔當支持發行香港銀行紙幣的角色。一九七六年,用作支 持已發行硬幣的資產及政府一般收入帳目中的大部分外幣資產均轉撥外匯基金,外匯 基金的功能因而擴大。另一方面,為了集中管理政府的金融資產,政府開始把一般收 入帳目中的財政儲備(營運資金除外)轉撥外匯基金。通過是項轉撥,政府大部分的金融 資產均存放於外匯基金。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硬幣發行基金與外匯基金合 併。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前,財政儲備以存款形式存入外匯基金,由外匯基金向一般 收入賬目支付存款的市場利息。由於過去多年官方儲備大幅增加,政府決定存放在外 匯基金的財政儲備應致力取得較高的長期實質回報率。由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存 放於外匯基金的財政儲備的回報與外匯基金的整體回報掛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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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成立後,土地基金信託的資產撥歸香港特 區政府所有。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委任財政司司長為接管、持有和管理土地基金的公職 人員,而該基金則成為香港特區政府財政儲備的一部分。其後,臨時立法會根據《公 共財政條例》第29條制定和通過決議,成立土地基金。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一九 九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金管局根據財政司司長的指示,把土地基金作為獨立的投 資組合來管理。由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一日起,土地基金本身雖然仍是獨立的政府基 金,但資產則併入外匯基金,作為外匯基金投資組合的一部分來管理,
土地基金將繼續按照一九九七年七月的臨時立法會決議來管理。在財政司司長按 該決議的條款作出投資決定後,土地基金的全部資產與財政儲備一併存入外匯基金以 求得到與外匯基金同樣的回報。二零零三年,立法會根據《公共財政條例》提出和通 過決議,授權把 1,200億元從土地基金轉撥入政府一般收入內,以應付政府開支的需 要。立法會於二零零四年六月通過類似的決議,授權政府從土地基金轉撥400億元至 政府一般收入帳目。根據《外匯基金條例》,外匯基金的主要法定職責是影響港元的匯 價。《1992 年外匯基金(修訂)條例》通過擴大外匯基金的功能,賦予另一項任務,就 是維持穩定健全的貨幣金融體系,從而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金管局負責管理外匯基金。除了確保外匯基金履行本身的法定職責外,金管局的 主要工作是負責外匯基金資產的日常管理。這些資產主要投資於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 的債券與股票市場。為應付政府的運作需要,外匯基金部分資產也有投資於港元資 產。
為了保障資本、提供流動資金以維持金融和貨幣穩定,以及取得理想的長期回 報,外匯基金分作兩個不同的投資組合來管理。其一是支持組合,確保貨幣基礎獲得 高流動性並主要屬短期的美元債務證券提供十足支持;其二是投資組合,為本港市民 的長遠利益保障外匯基金的價值。外匯基金的長遠資產分配策略根據投資基準釐定, 投資基準決定外匯基金投資於債券及股票的比重,以及整體貨幣組合。外匯基金的管
理和投資方式詳載於金管局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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