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服務局
法律援助服務局是獨立的法定機構,負責就法律援助政策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 供意見。該局也監察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但不干預該署的日常運作。法律 援助服務局由非官方的業外人士出任主席,成員包括律師、業外人士及法律援助署署 長。年內,該局繼續檢討法律援助事宜及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服務。該局曾與政府討論的 事項,包括就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資格限額每年及每兩年進行一次的檢討、就評定法律 援助申請人經濟資格的準則每五年進行一次的檢討,以及《法律援助服務局條例》的運 作。
法律援助服務局執行一項計劃,讓有意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法律援助申請人,可 在法律援助署署長因案情缺乏理據而拒絕其申請後,取得覆核所需的大律師證明書。
二零零三年,通過上述計劃而獲給予法律援助的申請共94宗,包括86宗刑事案件及 八宗民事案件,財政承擔總額為254.4萬元。
法律援助服務局已就二零零三至二零零八年的工作制訂計劃。
法定代表律師
法律援助署署長依據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生效的《法定代表律師條例》獲委任為法定代 表律師。
法定代表律師的主要職責如下:在法律程序中,為年幼或因智能理由而缺乏自行訴 訟能力的人士擔任訴訟監護人或訴訟保護人;以死者遺產代理人身分進行訴訟;擔任法 定受託人及司法受託人;以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產業受託監管人身份行事;在與兒 童或少年的監護有關的訴訟中代表任何一方;以及代表因藐視法庭而入獄但不能或不願 自行申請省釋的人行事。
二零零二至零三年度,法定代表律師共處理262宗個案,較上一個財政年度增加
16% °
知識產權署署長
知識產權署署長一職屬法定職位,根據《知識產權署署長(設立)條例》於一九九零年設 立。知識產權署之下設有商標註冊處、專利註冊處、外觀設計註冊處和版權特許機構註 冊處。該署負責就保護知識產權的政策和法例提出建議,並向政府提供知識產權方面的 民事法律意見。此外,也致力加強公眾對知識產權的認識和尊重。
個人權利
《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 利的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條文繼續有效。此外,香港特區繼續遵行各條主要國際 人權公約,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 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香港特區根據《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擬備的第二份報告,已收納在 中國的第一份報告內,並於二零零三年六月提交聯合國。香港特區根據《兒童權利公約》 擬備的首份報告,已收納在中國的第二份報告內,也於二零零三年六月提交聯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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