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03 — Page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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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

政府運用公帑提供法律援助,為符合資格的人士按需要委聘代表律師或大律師,確保有 -

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為經濟能力不足而不能採取法律行動。由公帑資助 的法律援助服務是由法律援助署和當值律師服務負責提供。

法律援助署

法律援助署為符合資格的人士提供法律援助服務,不論他們是否香港居民。

民事訴訟的普通法律援助計劃

普通法律援助計劃所提供的服務適用於在終審法院、上訴法庭、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審 理的民事案件,其適用範圍涵蓋大部分與社會民生息息相關的案件,包括家庭及婚姻糾 紛、人身傷害申索、勞資糾紛、租務糾紛、合約糾紛、入境事務和專業疏忽申索。

法律援助申請人必須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才有資格獲得法律援助。在經濟審 查方面,申請人必須證明其財務資源(即扣除某些法定豁免項目後所得的每年可動用收入 及總資產) 不超過169,700元。如案件涉及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規定或牴觸《公 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部分,只要理據-

分,法律援助署署長可行 使酌情權,免除申請人必須符合上述經濟資格上限的有關規定。在案情審查方面,申請 人必須令法律援助署署長信納他有-

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受助人必須繳付分擔費, 至於分擔費多少,則視乎受助人的財務資源多寡,以及法律援助署能否在訴訟中替受助 人收回或保留財產而定。

申請人如不獲批民事法律援助,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上訴;如屬終審法院 的案件,則可向覆核委員會上訴。司法常務官和覆核委員會的決定,均為最終決定。

年內,法律援助署共接獲21643宗民事訴訟法律援助申請,其中10694宗獲得批 准。辦理民事案件的總開支為3.43億元,為受助人取回的款項合共7.69億元。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是為財務資源超過普通法律援助計劃的經濟上限而又不超出471,600元 的人士提供法律援助。根據這項計劃,法律援助適用於索償額可能超過六萬元的訟案, 包括人身傷亡,以及醫療、牙科或法律專業疏忽申索。法律援助輔助計劃也包括根據 《僱員補償條例》提出的補償申索,索償數額不限。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在財政上是自給自足的,經費來自法援受助人繳付的分擔費,以 及從受助人討回的賠償或補償中扣取的款項。年內,這項計劃共接獲106宗申請,其中 79宗獲得批准。總開支為2,300萬元,為受助人討回的賠償合共6,100萬元。

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

刑事訴訟方面,法律援助服務適用於在原訟法庭及區域法院審理的案件、裁判法院進行 的交付審判程序、就裁判法院的裁決提出上訴的案件,以及向上訴法庭和終審法院上訴

的案件。

如申請人通過經濟審查,並獲法律援助署署長信納為維護司法公正是宜給予法律援 助的,便可獲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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