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
有關環評及環境規劃的跨界聯絡工作
環境污染,無分疆界。過去接近20年來,粵港一直協力處理環境問題。為了更妥善地協 調雙方的工作,粵港持續發展與環保合作小組在二零零零年成立,下設八個專題小組, 負責研究具體的環保問題,以加強雙方合作。
在對付區域空氣污染方面,粵港雙方政府積極合作,並擬備珠江三角洲地區空氣質 素管理計劃,以一九九七年為參照基準,期望在二零一零年或之前把區內污染物排放量 減少20%至55%。在水質方面,深港兩地政府現正在后海灣執行一項為期15年的水污染 控制聯合實施方案,以逐步減少灣內污染負荷,期望在二零一五年前令后海灣回復潔淨 清新的面貌。二零零三年,深港雙方亦為保護大鵬灣水環境而攜手制定一套水質區域管 理策略。此外,粵港兩地政府現正致力聯手開發珠江三角洲水質模型,為管理珠江三角 洲區域水質提供可靠的分析工具及科學依據。此外,粵港雙方亦正合作改善東江水質, 並保護中華白海豚和漁業資源。
鄉郊發展
政府意改善鄉郊地區的生活質素,致力取締破壞鄉郊環境的土地用途。新界鄉郊地區 的鄉村污水排放設施也逐步得到改善。
潛在危險設施
政府已完成所有潛在危險設施(例如石油氣庫、油庫、濾水廠的氯氣貯存倉等)的風險評 估,並已落實部分減少風險方案,其餘方案現正逐步實行。這些措施大大減少市民承受 的風險,但由於危險品存量改變和潛在危險設施附近的人口發展,這些地點的風險管理 必須持續進行。此外,《環境影響評估條例》也規定製造、儲存、使用或運送危險品的 指定工程項目必須進行風險評估。
立法與污染管制
香港主要有七條管制污染的法例,即《廢物處置條例》、《水污染管制條例》、《空氣污 染管制條例》、《噪音管制條例》、《保護臭氧層條例》、《海上傾倒物料條例》及《環境 影響評估條例》。這些法例大都訂有附屬規例及其他法定條文,例如技術備忘錄,以助實 施主體法例。
政府採用環境質素指標制度,作為執行污染管制法例的一般原則。指標設定於適當 水平,務求達到環保目標,例如保障市民健康和保護自然生態系統。環境質素指標制度 以經濟持續發展為大前提,採用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達到所需的環保效益。這套制度 對排放污染物實施限制,以求達到環保目的而不會過分嚴格或耗費高昂,而且會盡量善 用自然環境的能力來吸納廢物,並把廢物循環再造。
二零零三年,環保署督察進行了超過68720次巡查,以執行空氣、噪音、廢物及水 污染方面的管制工作。巡查工作包括定期查核有關處所是否符合環保標準,並調查市民 投訴的污染問題。檢控違例者的個案逾577宗,罰款總額達503萬元。為了從以客為本的 角度簡化執法程序,環保署設立了多支具備多種專業技能的督察隊,以便在每次實地巡 查時處理各類污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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