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02 — Page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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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

海關也執行多條法例,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保障和利便正當的工商業運作,維護香 港的貿易信譽,以及履行國際義務(見第五章)。

徵收稅款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海關負責徵收應課稅品稅款。應課稅品包括含酒精飲品、煙草、 碳氫油類及其他酒精產品(即甲醇和乙醇)。年內,海關共收稅款66.4億元,其中54.5% 來自碳氫油類、33.3%來自煙草、12.16%來自含酒精飲品、0.04%來自其他酒精產品。 所收稅款較二零零一年減少4.36%。

海關也根據《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評定汽車的應課稅值,以便徵收汽車首次登 記稅。年內,海關共登記了50名汽車貿易商,並評定了44778輛汽車的暫繳應課稅值。

管制稅收

應課稅品在進口或在本港生產後,會儲存在領有香港海關所發牌照的保稅倉。除非獲海 關發出許可證,否則不得移走應課稅品,而且在繳付稅款後,應課稅品才可放行,供本 地銷售

目前,供儲存未完稅酒類及煙草的保稅倉在海關人員在場監督下運作,而油公司及 啤酒釀造廠則已毋須海關人員在場監督。政府建議以開放式保稅倉取代現場監督的制 度。開放式保稅倉會按風險管理原則運作,包括執行更嚴格的發牌準則、隨機抽查、核 對文件,以及交易後進行審計。新制度旨在為保稅倉經營者提供更靈活的營商環境,並 減低執行規管工作和遵照法規的成本。業界普遍支持這項建議。政府在一月向立法會提 交所需的立法建議,海關並在四月開辦熟悉開放式保稅倉制度的課程,向保稅倉人員講 解在開放式保稅倉制度下預期的轉變。如立法建議獲得通過,海關計劃在二零零三年全 面實施開放式保稅倉制度。

保障稅收

二零零二年,海關繼續雷厲執法,打擊走私香煙活動。私煙通常由過境貨車從內地偷運 入境,另外是經海運貨物從亞洲國家輸入本港。年內,海關檢獲香煙約1.81億枝,與二 零零一年相比,減幅為46.7%。

有標記油類 (俗稱“紅油”)、已清除標記的油類及合成電油,仍被非法用作汽車燃 料。為了對付非法燃油問題,海關除了在海陸邊境採取執法行動外,更在全港不斷掃蕩 非法油站、化油工場和合成汽油製造工場,並進行突擊檢查,偵測車輛有否使用非法燃 油。

隨着《應課稅品條例》在二零零零年作出修訂,多項措施在同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 效,以進一步遏止使用非法燃油。使用有標記油類作汽車燃料的刑罰20萬元增至100 萬元,屢犯者更會被吊銷駕駛執照。此外,推定條文的效力有所擴大,假如燃油並非在 根據《危險品條例》獲發牌照的處所轉移至車輛的油缸或從車輛的油缸轉移,這些燃油 即推定為應課稅品。自二零零一年二月修訂《應課稅品條例》後,在汽車油缸內發現的 輕質柴油含硫量如超出《空氣污染管制(汽車燃料)規例》的規定,該輕質柴油即推定為 應課稅貨品。經修訂的《空氣污染管制(汽車燃料)規例》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起生 效,所訂的含硫量調低至0.005%(以重量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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