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
的國際環境標準,並符合成本效益原則。政府已邀請本港及海外廢物管理服務供應商就 如何處理本港不能循環再造的廢物提交建議。對於應使用何種技術,政府持開放態度。 不過,即使有這些大型廢物處理設施,餘下的廢物仍須妥善處理。因此,香港仍須利用 堆填區作為最終棄置廢物的地方。
廢物的進出口
由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開始,政府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管制廢物的進出口。為配 合《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的規定,政府由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起,禁止從發達國家(主要是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和歐盟的成員國)進口危險廢 物
Q
公約的主要監管機制規定,付運危險廢物或不可循環再造的廢物之前,來源國、目 的地國和轉口國的主管當局均須發出通知書和同意書。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假如沒 有許可證而把危險廢物或不可循環再造的廢物輸入或輸出香港,則不論進出口的目的為 何,均屬違法。初犯者的最高刑罰為罰款20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再犯者的最高刑罰則 為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年內,違例進出口廢物的檢控個案有15宗,罰款總額為 266,500元。
二零零零年一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就管制內地與本港的危 險廢物運送事宜簽訂諒解備忘錄。
海港的漂浮垃圾
海事處使用七艘政府船隻及65艘由承辦商提供的船隻,收集漂浮垃圾。年內,收 集到的漂浮垃圾合共12054公噸。政府一直致力對付漂浮垃圾問題,通過宣傳及教育活 動,提高市民的公德意識,並且對在海上棄置垃圾的人採取執法行動,以收阻嚇之效。
海上傾倒物料
香港的發展工程不斷產生大量淤泥(二零零一年達6700萬立方米)。這些淤泥不適 宜用於填海及其他用途,但可按許可證規定傾卸入指定的海上卸泥區。政府定期進行監 察,確保卸泥活動不會對海洋環境構成不能接受的影響。鑑於非法傾卸廢物入海嚴重影 響海洋環境,環保署根據《海上傾倒物料條例》實施嚴格管制,確保這些卸泥活動符合 《倫敦傾卸廢物公約》的規定。
海上傾倒物料許可證只允許設有自動監測系統的船隻進行卸作業。該系統可追查 所有傾物入海的活動,記錄船隻位置和吃水深度的資料,使當局能以符合經濟效益的方 法,追查非法傾物入海活動。此外,環保署督察亦經常在海上巡邏。年內,非法傾物入 海的定罪個案共有12宗。
監察與調查
評估政策目標的進度是環保署主要工作之一。該署進行的定期監察和特別調查,目 的在於為改善環境的策略性規劃、設施的供應和法定管制工作奠定重要基礎。環保署在 本港海域(包括海灣和避風塘)設有93個抽樣站,在內陸水域則有82個。此外,該署也 負責監察41個泳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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