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財務
轉職或終止受僱時可把累算權益轉移至另一計劃。自僱人士須按其有關入息的5%供 款。在一般情況下,累算權益須保存至計劃成員年屆65歲退休年齡方可提取。
二零零一年年底,約有88%僱主、95%有關僱員及91%自僱人士參加了強積金。 強積金總資產約達360億元,每月強積金供款約2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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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強積金這個強制的制度不同,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註冊的職業退休計劃, 是僱主自願為僱員成立的計劃。條例的目的是通過註冊制度把職業退休計劃納入規管 從而確保這些計劃有妥善的管理及供款安排。所有註冊計劃均須遵守若干基本規定,其 中包括資產分隔、獨立受託人、受限制投資項目,提供款項、獨立審計、精算審核、資 料披露,以及向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提交經審核的財務報表等。
為了配合實施強積金制度,一批符合所訂條件的職業退休計劃已獲得強積金豁免資 格。這些計劃的成員可以選擇留在獲豁免的原有計劃內,或參加新的強積金計劃。年底 時,獲強積金豁免資格的職業退休計劃共有6065個,涵蓋超過50萬名僱員。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於一九九八年九月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成立, 負責規管和監察強積金制度的運作,並確保有關人士遵守強積金條例。強制性公積金計 劃諮詢委員會與強制性公積金行業計劃委員會這兩個法定委員會亦已成立,分別就條例 的實施和行業計劃的運作事宜,向強積金管理局提出意見。此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上 訴委員會亦已根據強積金條例成立,處理對強積金管理局某些決定的上訴。
為保障強積金計劃成員的利益,強積金管理局密切監察強積金受託人及其他服務提 供者的運作、調查指稱違規的投訴個案,並採取相應的執法行動。管理局亦主動巡察各 商業處所,確保僱主遵從法例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並作出供款。公眾教育方面, 管理局年内的重點是強積金投資。
除了監察和規管強積金制度外,強積金管理局亦擔任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一 職。
近年發展
強積金管理局參照實際的運作經驗,繼續檢討強積金法例。二零零一年五月,政府 向立法會提交《2001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提出有關強積金計劃運作 及技術問題的修訂。此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運作檢討委員會亦已於八月成立,成員包 括僱主、僱員及服務提供者的代表,負責全面檢討強積金法例中管理及運作方面的事 宜,並提出修訂法例的建議,以便提升強積金制度的成效和效率。委員會已於年底完成 首階段的檢討工作。在考慮委員會的建議(這些建議獲強積金管理局同意後,政府計劃 在二零零二年提交條例草案修訂強積金法例。
年內,強積金管理局為改善職業退休計劃的管理和提升整體規管成效,檢討了職業 退休計劃的法例。管理局已就法例修訂建議諮詢業界,並將於二零零二年提交政府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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