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8 — Page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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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及入境事務

身分證有兩類:發給享有香港居留權人士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以及發給沒有 該項權利人士的香港身份證。一九九八年,人事登記處共簽發540402張身份證;其中 293219張是發給新抵港人士和年滿11歲或18歲的人士,而222192張則發給因遺失或 損壞身分證,或須更改身份證上資料,而申請補發身分證的人士。

婚姻登記

本港所有婚姻登記,均受《婚姻條例》所規限。雖然擬結婚雙方無須受任何居留規 定所限制,但兩者的年齡,都不得少於16歲。

一般來說,凡有意舉行婚禮者,必須在婚禮舉行日期至少15天前通知婚姻登記 官。婚禮可以在十間婚姻登記處或224間領有舉行婚禮許可證的禮拜場所中的任何一間 舉行。年內,在婚姻登記處舉行的婚禮共有29774宗,禮拜場所則有1899宗。

凡於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以前在本港締結的華人舊式婚姻或新式婚姻,均可根據 《婚姻制度改革條例》補辦婚姻登記。舊式婚禮必須是按照中國法律和習俗所締結的婚 姻,而華人的新式婚姻,則男女雙方在本港締結婚姻時,年齡必須已足16歲,且從未 與他人結婚。年內,共有19宗舊式婚姻和21宗新式婚姻補辦登記。

生死登記

本港所有出生和死亡登記,均受《生死登記條例》所規限。父母必須為其在本港出 生的子女辦理出生登記。出生登記應在嬰兒出生後42天內辦妥,而這項登記無須收 費。但如嬰兒在出生42天後而在一年內辦理登記,則須繳付費用。倘嬰兒在出生滿12 個月後仍未登記,必須得到生死登記官的同意,方可補辦登記手續。年内,共有111名 嬰兒補辦出生登記。

目前,本港共有七間分區登記處提供出生登記服務。此外,還有一個流動登記處, 為在偏僻地區及離島的居民辦理出生登記。

任何人如死於自然,其親屬須在24小時內辦理登記。本港現時共有四間死亡登記 處,免費提供服務;另有15間位於新界及離島的警署,也提供死亡登記服務。

年內,已登記的出生人數為53356名,死亡人數則為32680名,而一九九七年的出 生及死亡人數分別為60379名和32079名。在計入仍未登記人數後,上述數字顯示一九 九八年自然增長的人口約為0.31%

核實永久性居民身分資格

聲稱擁有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須提出申請核實為具有申領永久性居民 身份證的資格。年內,入境事務處共收到89770份核實永久性居民身分資格申請書,其 中47969人獲安排登記申領永久性居民身分證。

國籍事宜

入境事務處獲授權處理香港居民有關中國國籍的事宜,包括處理持有外國護照的中 國籍香港居民變更國籍的申報。申報獲接納後,這些人士便會在香港特區被視為外國公 民,有資格獲所屬國家的領事保護。

年內,該處共收到583份國籍變更申報書、240份加入中國國籍申請書、23份退出 中國國籍申請書及50份恢復中國國籍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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