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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
政府已完成本港所有潛在危險設施的風險評估。減少風險的方案已備妥並會一一付 諸實行。這些措施大大減少市民承受的風險。政府正把類似的風險管理方法推展至危險 品運輸方面。
立法與污染管制
本港主要有七條管制污染的法例,即《廢物處置條例》、《水污染管制條例》、《空 氣污染管制條例》、《噪音管制條例》、《保護臭氧層條例》、《海上傾倒物料條例》、及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這些法例大多設有附屬規例及其他法定條文,例如技術備忘錄,
以便實施主體法例。
政府採用環境質素指標制度,作為執行污染管制法例的一般原則,並以符合環保目 標為準則,例如保障市民健康和保護自然生態系統。這個制度旨在於最具成本效益和讓 經濟持續發展的大前提下,達到所需的環境效益。制度對排放污染物的限制,是為達到 環保目標的最低要求,並非特別嚴格或昂貴,而其中一個目標,是盡量安全利用環境本 身的自然能力來吸收廢物,以便循環再用
工商業活動
。
本港的工商業活動繁多,導致環境質素下降、生態環境轉壞,間接對社會造成沉重 的經濟負擔,同時也大大危害市民健康。
政府的污染管制策略,以不損害工商業為原則,透過與工商機構通力合作,使各方 面都能因環境改善而得益。對環境有利的活動,例如循環再用及在製造過程中採用環保 技術,往往可以帶來直接的經濟效益。這些方法比在廢料成為潛在污染物之後,才採用 的污染控制技術更為優勝。
政府希望工商界能體會減少廢物和防止污染的好處,主動採取措施來達到環保目 標。當局同時實施法定管制,釐定環保標準並確保工商界遵守這些規定。
一九九八年,環保署的督察巡視產生污水的處所24000次,共收集逾7400個污水 樣本,進行19 900項化驗,以及檢控了約340名違例者。上述數字主要反映須優先處理 的污水排放管制情況,有關人員每年視察這類污水排放四至八次。
《水污染管制條例》指定的首個水質管制區於一九八七年生效,而目前更涵蓋香港 水域的所有污水排放點。
一九九三年五月,化學廢物處理中心正式啟用,加上《廢物處置(化學廢物 ) ( 一 般)規例》全面實施,化學廢物的處理和處置受到全面管制。本港現已禁止過往普遍把 化學廢物排進水渠和地面水的不當做法。化學廢物產生者把化學廢物送交適當的處理設 施處置前,須妥為包裝、標識和儲存。現時的運載記錄制度,記錄廢物產生者、持牌廢 物收集商和持牌廢物處置設施的資料,可以追查化學廢物由產生以至最終棄置的每一過 程。
不少工廠和商業活動產生污染物,排入空氣之中。環保署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及其附屬規例,管制空氣污染,並且對火爐、煙肉、黑煙排放、燃料質素、露天焚燒 某些工業工序和建築工程產生的塵埃等加以特定管制。
空氣污染引起公眾極大關注,尤以工廠鄰近民居的情況為然。一九九八年,環保署 調查了3311宗投訴,並發出221封法定通知書,指令違例者消減空氣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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