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8 — Page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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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和金融

用。一九九八年,共有570家這類公司辦理註冊。年底時,共有76個國家的5312家公 司在本港註冊。

放債人

根據《放債人條例》的規定,任何人如有意經營放債業務,必須向牌照法庭申領牌 照。該條例不適用於《銀行業條例》認可的機構。

所有發牌申請須首先呈交擔任放債人註冊處處長的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書副本則 須送交警務處處長。警務處處長可反對該項申請。有關申請會予以公告,與此事件有利 益關係的市民有權提出反對。年內,放債人註冊處共收到1111宗申請,並發出牌照 1 104個。在一九九八年底,本港共有1114名持牌放債人。

該條例就若干法定罪行,例如無牌經營放債業務,訂定嚴厲的刑罰。此外,又規定 由無牌放債人貸出的款項,不能由法庭追討。除某些特別例子外(主要為《銀行業條例》 下的認可機構),任何人貸款或建議貸款的利率超過年息六分,不論是否持牌放債人, 均屬違法。這類貸款的還款協議,或就這類貸款而給予的抵押,均不能執行。

破產、個人自願安排及強制清盤

破產管理署負責管理個別破產人的財產,以及由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頒令強制清 盤的公司的資產。

倘法院向個別債務人的財產發出破產令,或對公司發出清盤令,破產管理署署長便 會成為該個別債務人的接管人,或成為該清盤公司的臨時清盤人。如接管的財產不超過 20萬元,破產管理署署長會按簡易程序令獲委任為受託人或清盤人。在其他個案中,破 產案中的債權人,或強制清盤案中的債權人及分擔人將召開會議,決定應否委任破產管 理署署長,或私營機構的一些其他合適人士為受託人或清盤人。

破產管理署署長作為受託人或清盤人,便會調查破產人或清盤公司的狀況、把資產 變現及把債款分發給債權人。同時也就違反《破產條例》及《公司條例》的事項進行檢 控、申請取消不合適公司董事的資格、監督外間清盤人及受託人的工作,以及監管強制 及自動清盤案中由清盤人保存的款項。

於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實施的《1996年破產(修訂)條例》,廢除了不合時宜的“破 產作為”概念,以精簡的單一項的破產令代替了以前分為接管令及判決令兩個階段的制 度,讓破產人可在若干時間後自動解除破產令,鼓勵債務人利用個人自願安排去解決他 們的困難而無需宣布破產,以及根據有關條例盡量把程序簡化。

年內,法院共發出346項接管令、547項破產令、十項有關個人自願安排的臨時命 令及723項清盤令。一九九八年經由破產管理署署長變現的資產達1.07億元,而在208 宗破產或清盤的個案中,發還債權人的債款則為6,247萬元。

專業會計師

迄年底,香港有14819名註冊專業會計師,當中有2536名是公開執業的執業會計 師或註冊核數師,有權處理法定的核數工作。年底時,香港有930家執業會計師行及40 家執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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