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入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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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新抵港人士以及年滿11歲或18歲的人士,而246621張則發給遺失或損壞身分證, 或須更改身份證上資料的人士。
入籍
憑藉與香港的關係入籍/登記成為英國屬土公民,截止申請日期是一九九六年三月 三十一日,因此,很多市民均在三月的最後兩天趕往人民入境事務處遞交申請書。
由年初至三月三十一日,人民入境事務處共接獲211633份入籍申請,較一九九五 年所接獲的29193份增加624.9%。
截至九月份為止,大部分的申請書經已審批。為方便成功的申請人申領英國國民 (海外)護照,人民入境事務處在簽發入籍證明書時,會同時處理其護照申請。
婚姻登記
本港所有婚姻,都受婚姻條例和婚姻制度改革條例所規限。凡有意舉行婚禮者,必 須在婚禮舉行日期至少15天前通知婚姻登記官。登記官有權縮短法定通知期限,或免 除這項通知手續,但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方才施行。
舉行婚禮的地點,包括領有舉行婚禮許可證的禮拜場所223間、全日辦公的婚姻登 記處10間,以及局部時間辦公的分區登記處3間。全日辦公的婚姻登記處中,有4間亦 在星期日辦公。
年內,在登記處舉行的婚禮共有34651宗,禮拜場所則有2394宗。所有婚姻紀 錄,均由金鐘道政府合署的登記總辦事處永久保管。
婚姻制度改革條例規定,凡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或以後在本港締結的婚姻,應含 有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的意思,而不應涉及任何其他人士的參與,該等婚姻只可根據 婚姻條例的規定締結。若干舊式婚姻和新式婚姻亦屬有效,但這些婚約必須是在一九七 一年十月七日以前締結。該等婚約亦可補辦登記或辦理解除婚約手續。年內,共有15 宗舊式婚姻和25宗新式婚姻補辦登記。
當局已作出特別安排,為羈留中心內的越南船民在本港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年內, 按照該等安排而締結的婚姻有257宗。
婚姻登記官亦負責簽發無婚姻紀錄證明書予本港居民。年内,一共簽發了28994份 該類證明書,比一九九五年的26481份,增加9%。
生死登記
本港居民的出生和死亡,均須登記。所有紀錄均由登記總辦事處保管。年內,出生 人數為64559名,死亡人數則為32049名;而一九九五年的出生及死亡人數分別為 68375名和30894名。在計入仍未登記的人數後,上述數字顯示一九九六年自然增加的 人口約為0.5%。
倘若嬰兒出生後一年內尚未登記,在獲得生死登記官同意後,可補辦手續。年內, 有303名嬰兒補辦出生登記。
市區的出生登記,由兩間主要的出生登記處辦理,一間在港島,另一間在九龍。此 外,郊區亦設有5間出生登記處。偏僻地區和離島的出生登記,一般由派到各鄉事委員 會工作的分區登記主任負責。出生登記處又派員到各羈留中心,為越南船民的初生嬰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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