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2 — Page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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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共工程和公用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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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概念,為個別地區擬訂發展綱領,作為該次區域的地區規劃、發展工程施工次序 及法定規劃管制的依據。

都會計劃

都會計劃選定策略已於一九九一年九月獲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該策略提供一 個規劃大綱,讓公營及私營機構可以按照這個大綱從事發展,以達至為本港市民創 造更美好的生活與工作環境的目標。都會計劃本身並非一項工程計劃,而是一個概 念性策略,用以發展及改善都會次區域,包括港島、九龍、新九龍、荃灣及葵青。 為進一步宣傳該策略的主要組成部分,當局於一九九二年年初在4個不同地點舉行 流動展覽,供市民參觀。

為達至都會計劃的目標,在顧問公司的協助下,當局已着手制定一系列的發展 綱領,以便為各個都會地區提供規劃綱要;獲優先制定發展綱領的地區有西九龍、 東南九龍(包括啟德機場現址)、荃灣和葵青,以及中西區。此外,作為都會計劃的 跟進工作,當局已委託顧問公司進行研究,以便設立合適的執行架構及制定一致的 策略,重整及改善都會次區域內的殘舊工業區。這些研究工作將在一九九三年完 成。

地區規劃

地區的發展計劃大部分是按照在地區層面制定的法定或部門內部使用的城市圖 則施工。制定這些圖則的目的,是希望在土地用途分類、樓宇密度及發展特色等方 面,對個別地點的發展作出規範和指引,以確保有關發展與附近環境互相配合、有 足夠的社區設施和公用事業服務,而且符合本港的長遠規劃目標。

城市規劃委員會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為主要市區內各分區和新市鎮制定 分區計劃大綱圖,並為新界多個鄉郊地區制定發展審批地區圖。城市規劃委員會的 行政工作由規劃署負責執行。分區計劃大綱圖和發展審批地區圖一經按照城市規劃 條例公開陳示,即具法定效力。任何建築計劃,倘若與法定分區計劃大綱圖或發展 審批地區圖的土地用途分區或發展限制有所抵觸,建築事務監督有權不批准根據建 築物條例呈遞的有關新建築工程圖則。

截至一九九二年年底,城市規劃委員會為主要市區及新市鎮制定的分區計劃大 綱圖共有50份。這些圖則顯示建議的概略土地用途模式、個別地區的主要道路系統 及個別土地用途分區的特定發展限制,並可作為公營及私營發展計劃的指引。一九 九二年,城市規劃委員會共公布了兩份新分區計劃大綱圖和修訂了12份現有圖則。

鑑於新界越來越多不遵守規定和雜亂無章的發展,例如露天存貨場和貨櫃場 等,令鄉郊環境普遍惡化,因此,自當局頒布1991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把法定 規劃管治範圍擴展到市區以外地區後,城市規劃委員會便開始制定發展審批地區 圖。發展審批地區圖屬過渡性圖則,為急須實施規劃管制但來不及制定分區計劃大 綱圖的地區而繪製。發展審批地區圖與分區計劃大綱圖不同,前者的土地用途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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