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2 — Page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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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每間資助小學或中學,均由辦學團體根據一份協議書開辦。辦學團體負責支付 裝修校舍和購置設備的全部經費,以及任命首名校監。一九九二年九月,共有254 個辦學團體開辦了856間學校,每個團體辦理一至72間學校不等。

「學校管理新措施」於一九九一年開始推行,目的是賦予官立及資助學校的校董 會有更大決策權,但學校須按照更嚴謹的程序來策劃、推行及評估各項活動。於一 九九一年九月加入這項計劃的21間資助中學,在建立新的學校管理架構方面都取得 良好的進展,並於一九九二年九月採取較富彈性的財政安排。另外13間中學(10間 官立學校及3間資助學校)亦於一九九二年九月加入學校管理新措施計劃。教育署又 成立了一個諮詢委員會,其成員具備教育及管理各方面的專業知識,為推行學校管 理新措施的學校提供意見及支持。年內,該委員會曾就校務計劃、校務報告範圍、 員工考績制度、學校政策及程序,以及財政管理等專題製作了一些參考資料;更編 印了一份名為「校管新里程」的通訊,以推廣學校管理新措施計劃,並就學校管理改

提供一個分享經驗和交流心得的論壇。

高等教育院校的管治組織

每間高等教育院校均有本身的管治架構,載列於其條例內。所有院校的管治架 構均包括一個管治組織(稱為校務議會、校務委員會或校董會),以及一個監察學術 事宜的組織(稱為教務會或學務委員會)。一些院校則是由管治、行政和學術事宜 3方面的組織共同管治。

除教職員代表外,高等院校管治組織的大部分成員均由社會人士出任。一些院 校本身的條例規定,其管治組織的成員須包括一些有經驗的工商界人士,以確保院 校所提供的服務能夠切合香港的需要。

教育資助

在一九九二至九三財政年度,教育方面經核准的公共開支為228.6億元,佔政府 經常總開支的23%和非經常開支的7%。資助小學或中學約90%的建設成本、高等 教育院校校舍差不多全部建設成本、小一至中三教學方面的全部經常費用,以及中 四至學位程度課程約85%的經常費用,均由公帑承擔。

非牟利幼稚園可獲退還所繳交的租金和差餉,幼稚園學生家長則可申請學費資 助。由於官立及資助小學具有足夠學位,私立小學及其學生均不獲政府資助。但私 立中學可透過兩項計劃獲得政府資助。根據直接資助計劃,所有達到規定標準的私 立中學可獲經常津貼,該項津貼是按資助學位的成本和有關學校所收取的學費計 算。此外,透過買位制度,政府向私立中學購買學位,以彌補官立和資助學校學位 的不足,而買位中學則獲經濟資助,藉以提高水準。

當局與辦學團體簽訂私人合約,以象徵式地價把土地批給辦學團體興建資助 學校。但設於房屋委員會轄下屋邨的學校則屬例外,這些學校由辦學團體根據與房 屋委員會簽訂的租約營辦。達到規定標準的國際學校,亦可以象徵式地價獲當局 批地建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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