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1 — Page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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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英皇制誥指定總督兼任駐港三軍總司令,並須遵守香港法律,以及遵行英女皇 或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的訓令。此外,制誥對行政立法兩局的組織,以及總督在立 法、土地處理、法官和公職人員的任命、赦免令、最高法院及地方法院法官的任期 等方面的權力,均有所規定。

皇室訓令對行政立法兩局成員的任命、行政局議事種類、總督諮詢行政局的責 任,以及總督反對行政局意見的權力(總督已多年沒有行使這項權力)等事項作出規 定。此外,皇室訓令又對立法局的成員資格、選舉事宜、議事種類、該局通過法例 的形式,以及不獲通過法例的種類等作出規定。根據皇室訓令第廿三條所授權力而 制定的立法局會議常規,對於通過條例草案的程序亦有所規定。

中央政府

行政局

行政局有4名當然官守議員(即布政司、駐港三軍司令、財政司和律政司),以 及由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批准總督委任的其他議員。截至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 止,行政局有委任議員10名,其中一名是官守議員。委任議員有固定的任期。

行政局所擔當的角色,與英國國會制度下的內閣頗為相似。行政局通常每周舉 行會議一次,開會時禁止旁聽,會議事項亦須保密,但很多決定均向外界公布。根 據皇室訓令,凡制訂重要政策,總督均須諮詢該局。皇室訓令又規定,總督有權不 接納該局的意見,亦有權拒絕議員提出在局上討論某些特定事項的要求,但須遵循 有關的程序。不過,總督多年來從未運用這項權力。實際上,所有決定均透過達成 共識而並非分組表決作出。議員均有豐富經驗,代表了社會各階層人士的利益,因 此能夠在政府推行政策之前,詳細加以審閱。這樣,既可找出潛在問題並加以克 服,又可在提交制訂政策的法例予立法機關通過前,作出修改,以反映市民的意願 和關注事項。總督會同行政局(即總督諮詢行政局的意見後行事),是香港最重要行 政權力的中央樞紐。

除制訂政策外,總督會同行政局亦對市民提出的上訴、請願或反對,作出裁 決;這些上訴、請願或反對,是市民根據各項條例所賦予的法定權利而提出。所有 主體法例在提交立法局前,均由行政局考慮;行政局又負責制定各項條例的附屬法 例。行政局就有關政策提出意見,倘須動用公帑,必須先獲得立法局財務委員會批 准撥款才可實施。

立法局

立法局是根據英皇制誥而組成,主要任務是制定法例,包括撥用公帑的法例。 條例草案經立法局通過後,必須獲總督同意,才能成為法律。經總督同意後,條例 草案即成為條例,毋須徵求外間同意。雖然英女皇有權駁回該條例,但過去多年來 從未運用這項權力。

立法局主席由總督擔任。總督史無前例在立法局60名議員中選出一人委任為副 主席,立法局的成員組織如下:3名當然官守議員(即布政司、財政司和律政司)、18 名委任議員和39名民選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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