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0 — Page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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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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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七月十三日起生效的1990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將服務年資較長的僱 員的有薪年假由7日增加至10日。這些僱員的有薪年假日數再會逐步增加,直至 5年後達到最高額14日為止。

根據僱傭條例而制定的僱用兒童規例,規定任何工業機構均不得僱用15歲以下 的兒童。13歲及14歲的兒童必須符合若干嚴格規定,才可獲准在非工業機構工作。 訂立這些條件的目的,在於確保兒童最少接受9年教育,並保障兒童的健康、安全 和福利。

根據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在工業界工作的婦女和年齡介乎15至17歲的青 年,每星期只准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時。然而,如勞資雙方同意,可每天工作超 過8小時,或每星期工作超過48小時,但連續兩星期的工作時間(不包括超時工作) 不得超過96小時,並且每天工作(包括超時工作)不得超過10小時。婦女和青年連續 工作5小時後,最少須有半小時休息。

在工業界工作的婦女,超時工作每天只限2小時,而全年計算則不得超過200小 時;18歲以下的人士,一律不准超時工作。勞工處處長在特別情況下,可增加工廠 女工的許可超時工作時數。婦女的超時工作限額,通常是以整間工廠計算。不過, 僱主如遵守勞工處處長的規定,便有權選擇以工廠內個別部門為計算單位,亦可選 擇每組從事類似工作的女工或個別女工為計算單位。

婦女通常不得在晚上十一時後或早上六時前工作,而18歲以下的青年則不得在 晚上七時至翌晨七時的一段時間內工作。一些大型工廠(以紗廠居多),如符合若干 嚴格規定,可獲勞工處處長特准僱用女工在晚間工作。婦女和青年每星期不得工作 超過6天。該規例又規定婦女和青年不得在地底工作。除非得到勞工處處長書面批 准,任何人不得僱用任何年齡的婦女或16歲以下男性從事危險行業

一九九零年內,婦女及青年科的勞工督察人員在日間及晚上前往各工商機構視 察221 148次。此外,並展開6項特別運動,視察21 818 間機構,以防止僱用童工和 非法入境者。年內,與僱用童工有關的檢控個案共63宗,涉及童工63人。

勞工處成立一個勞工督察特別小組,負責監察僱主是否有遵守僱傭條例內有關休 息日、法定假期、有薪年假、疾病津貼、分娩假期,以及保存法定福利紀錄的規定

此外,勞工處的一般諮詢電話服務組,利用預先以中英文錄好的錄音帶,為市 民提供資料。錄音帶內容包括有關僱傭條例、破產欠薪保障條例、僱員補償條例, 以及僱用外籍家庭傭工等問題,合共29項。

非法就業的管制

根據人民入境條例的規定,僱主不得僱用任何未持有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的人 士,以及被禁止在本港工作的越南難民。

人民入境條例並規定,所有僱員必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供檢查之用,而僱主方 面則須保存一份最新的僱員紀錄。這些法例旨在遏止非法入境者湧入本港。人民入 境條例授權勞工處的勞工督察和高級勞工督察進入工作場地檢查僱員身份和僱員紀 錄。他們亦有權沒收及取去僱員紀錄作為呈堂證據,並着令僱主出示有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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