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8 — Page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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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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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以外地區因工受傷的本港僱員,亦受到法例的保障。目前,勞工處處長有權評 定没有喪失工作能力的工傷個案的賠償額;這項權力於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將予 擴大,屆時勞工處處長將有權評定那些喪失工作能力低於5%的僱員所應得的賠償 額。

由於近數年來向肺塵埃沉着病賠償基金申請賠償的個案和金額逐步下降,當局 便大幅度減免徵款,以降低基金的收入。石礦產品以及耗資100萬元或以上的建 造工程,其徵款率由一九八八年六月廿六日起,從0.05%減至0.02%。當局在六月 修訂肺塵埃沉着病(補償)條例,以闡明和加强肺塵埃沉着病賠償基金委員會的權 力,使其在僱員根據該條例提出索償聲請時,可向其預付1,000元至2萬元的款 項。此外,根據該條例而制訂的主要規例亦予以修訂,包括將每月的最低入息額定 爲920元,以及將全職工作的每周標準工作時數減為40小時。

勞工顧問委員會

勞工顧問委員會由總督委任,就一般勞工事務,包括勞工法例及國際勞工組織 的公約和建議書,向勞工處處長提供意見。委員會近年不斷擴大職責,積極參與制 訂勞工政策,並就各項主要的勞工法例提供意見。

委員會由勞工處處長或副處長出任當然主席,共有12名委員。代表僱主的委 員有6名,其中4名由主要僱主商會提名,2名以個人身份由政府委任;代表僱員 的委員亦有6名,其中4名由業經登記的職工會選出,2名以個人身份由政府委 任。勞工顧問委員會的成員組織由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將有所變動。根據新安 排,委員會仍然由12名委員組成。但由工會選出的僱員代表及由商會提名的僱主 代表,由4名增至5名,至於以個人身份獲委任的僱主及僱員代表,每方均由兩個 議席減至一個。

委員會設有多個小組委員會,分別處理就業輔導、國際勞工標準的實施、工業 安全與健康、勞資關係及僱員賠償等特別事項,以期更有效應付日益複雜的勞工問 題,並鼓勵僱主和僱員更積極參與勞工事務。當局不時增選一些僱主和僱員,加入 這些小組委員會爲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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