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7 — Page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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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

酒店和招待所必須繳納酒店房租税,税率是租客所付租金的5% 根據印花稅條例,凡與不動產轉讓、租約和股票轉讓有關的各類文件,均須繳 納定額或從價印花稅。

所得與利得稅是根據稅務條例而徵收。本港實行一個分類稅制,根據這項制 度,應納稅人士按照4種不同的入息來源接受評稅。該4種不同的入息來源,計為 營業利潤、薪俸、物業及利息。在分類稅制之上,還有一種將所有收入合併計算的 個人入息課稅辦法。現行的標準稅率是16.5%。

只有在本港從事生意、專業或商業活動而獲得或賺取利潤,才須繳納利得稅。 非有限公司的營業利潤,必須按16.5%繳納利得税;而有限公司的營業利潤,則 須繳納18%利得稅。應課稅利潤是按課稅年度內實賺利潤評算。本港實行暫繳稅 制度,稅款按上一課稅年度所賺利潤評算。正如許多國家一樣,本港的應課利得稅 利潤是指純利。一般來說,為賺取應課稅溢利而支出的所有費用可予扣除。由有限 公司支付的股息,無須預扣稅款;從有限公司收取的股息,亦可免繳利得稅。

在本港獲得或賺取薪酬,必須繳納薪俸稅。課稅標準和繳稅辦法,與適用於利 得稅者相同。薪俸稅按遞增稅率計算,辦法是對扣除免稅額後的入息,按每1萬元 (第一、第二級)或每2萬元(其餘兩個稅級)的遞增,徵收5%至25%不等的 款,每進一稅級,稅率遞增5%。但全部徵收的稅額,不得超過扣除免稅額前入息 的16.5%。

物業稅是向本港土地和樓宇業主徵收的稅項稅額是按實際所收租金減去 20%作為修理及保養費,再以標準稅率16.5%計算。當局實施暫繳物業稅制度, 形式類似利得稅及薪俸稅項下的暫繳稅制。在本港營業的有限公司,其名下物業均 獲豁免物業稅,但來自物業業權的利潤必須繳納利得稅。

在本港獲得或賺取的利息,均須繳納利息稅。基本上,利息税是一種預扣的 項,由支付利息者先行扣除稅款,但在本港營業的有限公司所收取而視為營業利潤 的利息,則屬例外,這些公司只須繳付利得稅。應課稅的利息,是按16.5%稅率 徵收。存放在本港營業財務機構的存款,可豁免利息税。由政府和公用事業付出的 利息,如不超逾指定的利率,亦可免繳利息税;指定的利率,則根據當時息率而變 動。

政府的收入有部分來自各類收費,其中商業登記費亦由稅務局負責徵收。凡在 本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在本港設立營業據點的海外公司,以及在本港經營的一切業 務,均須辦理商業登記;由慈善機構和持牌小販經營的業務則可豁免。商業登記費 每年550元,但營業額細小的則可免繳費。每間分行必須申領分行登記證,並按年 繳交登記費15元。此外,當局會就發出的每份商業登記證和分行登記證徵收附加 稅100元,所得款項撥入破產欠薪保障基金。

政府其他收入則來自車輛登記時所繳的稅款、罰款、没收及罰金、專利税、物 業收益、投資及土地交易、償款及供款、政府公用事業的進項,以及提供多種貨品 與服務的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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