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7 — Page 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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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入境事務

個人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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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本港居民前往中國及澳門,大都須用回港證,但隨着人民入境事務處逐步 取消該證,現時申領該證的人數已大大減少。不過,在全年簽發的80萬本旅遊證 件中,回港證仍佔66%。

護照的需求增加了23%,共達165 900本,其中16275 本爲新簽發的英國國民 (海外)護照。若非出現傳失實的報導,指稱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不獲鄰近國家承 認為旅行證件,引起諸多猜測,否則應會有更多人申請該種護照。瑞典、西班牙和 巴西均已表示,旅客前往該等國家旅遊或經商毋須簽證。

六月三十日以前所簽發的身份證,正陸續由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普通身份證取 代。新身份證換領計劃由七月一日開始,以4年時間分期進行。新身份證並無註明 屆滿日期,並已得到中國政府同意,可使用至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後,直至香港 特別行政區政府決定換證為止。

婚姻註冊

婚姻、出生及死亡註冊事宜,均屬於人民入境事務處的工作範圍。

本港所有婚姻,都受婚姻條例和修訂婚姻制度條例所規限。根據婚姻條例的規 定,有意舉行婚禮者,必須在婚禮前至少15天通知婚姻註册官。遇有特別情況, 註冊官可酌情將法定通知期限縮短,或簽發特許證,免除這項須事前通知的規定。 但只會在非常例外的情況下,註冊官方會這樣做。

舉行婚禮的地點,計有經領有牌照可舉行婚禮的教堂203間、設在主要市區及 郊區全日開放的婚姻註冊處13個和部分時間開放的註冊分處3個。年內,在註冊 處舉行的婚禮共有45808宗,在教堂舉行的又有2753宗。全部紀錄都永久載存於一 總辦事處。

修訂婚姻制度條例規定,凡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或以後在本港締結的婚姻, 應含有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的意思,不能涉及任何其他人士的參與,而且只許根 據婚姻條例的規定締結。該條例並承認若干舊式婚姻及其他新式婚姻,不過這些婚 約必須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以前締結。該條例對這些婚約的補辦註冊及解除事 宜,都有明文規定。年內,共有85宗舊式婚姻和34宗新式婚姻進行補辦註册手 續。

生死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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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居民的出生和死亡,均須註冊。註冊處總辦事處載存全部生死紀錄。在市 區,出生註冊服務由港九2間主要的出生註册處提供。此外,郊區亦設有6間出生 註冊處,為區內居民提供服務。在偏僻地區及離島,出生註册工作由流動駐訪各鄉 事委員會會所的分區註冊主任負責進行。郊區的死亡註册工作,一般是由當地警署 負責,不過,荃灣及葵涌區則設有死亡註冊處提供服務。

凡嬰兒出生後,必須在42天的法定期間內註冊。年內,註冊出生人數為 70 152,死亡人數則為26959;而在一九八六年,出生及死亡人數分別為72211 及26030。若將逾期註冊的數字亦計算在內,便可顯示一九八七年的自然人口增 長約為429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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