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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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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據該條例,英國一三六一年太平紳士法和一六七九年人身保護法等法 例,亦適用於香港。

由於英皇制誥第九條明文保留英國可為香港的和平、秩序和良好管理而制定所 需法律的權力,英國法例曾數度直接或經女皇會同樞密院規定在本港施行。實際 上,這項權力主要只施行於對本港國際地位有關的事項上。例如:英國一九七七年 航空(海外屬士)令便是女皇會同樞密院頒發的命令,目的在將民航條約的規定,應 用於英國海外屬士(包括香港),而英國本身則是締約的一方。

為確保本港在一九九七年本身有一套完整法律,並由本港的立法機關賦予權 力,當局必須以本地法例取代主題相同的英國法例。因此,港府通過了一項立法方 案,逐步廢除引用於本港的英國法律,改以香港法例取代。根據樞密院令,一九八 五年香港法授予香港立法機關在特定範圍內具有所需的額外權力,而一九八六年樞 密院香港(立法權力)令具體說明特定範圍是指民用航空、商船航運和海事裁判權等 方面的事宜。預料日後會制定更多法令,以便在其他範圍授予香港類似的權力。

香港本土的法例(亦即立法局所通過而總督同意的條例),通常由香港政府主決 策的各科訂定明確草擬指示,交律政司署法律草擬科草擬。這些指示在定出之前, 先與政府各有關部門商議,並於適當時諮詢有關公眾團體的意見,然後才定出指 示。草案完成後,便呈交總督會同行政局,請求批准呈交立法局審議。倘立法局表 決贊成,則總督有權同意其制定,總督同意後,有關草案才通過成為法律。

香港的習慣法演變過程,與英國的頗相似。香港的法律,以英國的習慣法和衡 平法規為基礎,視情形需要而追隨及運用本土的條例或英國的法例。香港的條例多 以英國法規為藍本,如有英聯邦國家的法例更適合香港情況時,亦會採用。香港法 庭對英聯邦國家和美國法庭的判例,均予尊重,並加以引用。香港法庭所採用的案 例約束原則,與英國法庭所採用的無差別。香港上訴法庭受其原先所作的判決約 束。不服上訴的判決,可向英國樞密院上訴。一九六九年,最高法院合議庭聆訊一 宗案件時,曾有以下的陳述:【香港法庭無疑是受英國樞密院及上議院的判決所約 束。」一九七三年,最高法院合議庭再度研討案例問題,並申明「英國樞密院的任何 有關決定」均對香港起約束作用。

律政司署負責以中英文草擬新法例,並把現行法例翻譯成中文。法例的中文本 與英文本一樣,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庭在確定一項法例的意義時,亦可參 照中文本。律政司署在一九八六年五月發表了一份討論文件,就關於同時制訂中英 文法例的最佳方法,徵詢市民意見。市民對該份討論文件反應良好。預料在制定了 必需的授權性法例後,初時只有新擬的原有法例才會以中英文制訂。把現行法例翻 譯成中文的工作,需要多年時間才能完成。律政司署法律草擬科的中文小組,於一 九八六年七月展開以中文草擬法例的工作。

司法部

司法部的首長是首席按察司,由最高法院經歷司以及副經歷司和助理經歷司協 助處理行政方面的職務。年內,英國一名高級司法人員就本港法庭的行政事宜進行 檢討。檢討工作完成後,所有關於改革法庭行政的建議,預期在一九八七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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