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6 — Page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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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管理業權分散的私人住宅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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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的樓宇一半以上屬私人住宅樓宇,住客約佔全港人口的一半。這些住宅樓 宇,大多數是高樓大廈,業權分散,有些單位由業主自住,有些則出租予他人居

住。

這類大廈由於業權分散,加以其他因素,所以經過一段時期後,有些大廈的管 理每下愈況,水準甚差。

私人大廈的管理,應該由業主自己負責,但是有些業主長期忽視責任,政府不 得不密切關注。

因此,政府現正積極協助私人的管理組織,藉此鼓勵業主與住客互相合作,以 便更有效地自行管理大廈。政府所提供的協助,包括立法及行政管理兩方面。

當局正着手修訂多層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條例,使到業主立案法團的成立,更 加容易。這類立案法團旨在維護個別業主的權益,使他們能夠分享大廈公用地方的 權利和權力,以及擔當應負的責任和義務。雖然業主立案法團的成立,並不足以保 証大廈會有妥善的管理,但根據過往的經驗,設有業主立案法團的大廈,與没有類 似管理組織的大廈相比較,一般有更佳的管理水準。

此外,當局對管理的水準及程序亦會有所修訂。新訂的條款會更清楚規定立案 法團管理委員會的權力和義務。

除了建議的修訂外,由一九八六年二月起,所有新批非工業用地的公共契約均 須載有若干條款,以達到改善管理大廈公用地方的目的。

改善管理私人樓宇的行政措施,主要在於成立大廈管理小組。現時已有4個地 區設有這類小組,成員包括專業的房屋事務經理及房屋事務助理。他們與政務處的 聯絡人員,在地區層面上向業主立案法團、互助委員會及其他大廈管理組織提供意 見。

大廈管理小組在鼓勵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方面,以及向管理委員會各委員提供意 見方面,擔當了重要的角色。小組透過研討會和分組討論,幫助市民加深對大廈管 理事務的認識。

私人樓宇租務管制

本港自一九二一年起已有法定措施管制租金,並保障租住權。現時管理這些事 項的法例是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當局經常檢討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內容,並改善該條例的運作,務求達到 檢討委員會在一九八一年所建議並為政府所贊同的目標,就是一情況許可,即應 逐步撤銷租務管制。

目前,法定措施只管制私人住宅樓宇(獲豁免管制者除外)的加租幅度,並保障 租客的租住權。除租客自動遷出的情形外,業主如要收回樓宇,必須向土地審裁處 提出申請,並須具有法例指定的若干理由,及至獲頒發收樓令後方可收回樓宇。

法例規定,任何人如對受保障的租客滋擾以期令租客遷出,將會受到嚴厲的處 罰。不過,法例亦有條文方便業主與租客進行談判,以便雙方能達成協議,使租客 在獲得補償的情況下放棄受保障的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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