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5 — Page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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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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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計為營業利潤、薪俸、物業及利息。在分類稅制之上,還有一種將所有收入 合併計算的個人入息課稅辦法。自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起,標準稅率為17%。

只有在本港從事業務、專業或商業活動而獲得或賺取利潤,才須繳納利得稅。 非有限公司的營業利潤必須按17%繳納利得稅,而有限公司的營業利潤則須繳納 18.5%利得稅。應課稅利潤是按課稅年度內實賺利潤評算。本港實行暫繳稅制度, 稅款按上一課稅年度所賺利潤評算暫繳。正如許多國家一樣,本港的應課利得稅利 潤是指純利。一般而言,為賺取應課稅利潤而支出的所有費用可予扣除;在應課 稅利潤實額10%以內的慈善捐款亦可扣除。由有限公司支付的股息毋須預扣稅款, 而從有限公司收取的股息亦可免稅。

在本港獲得或賺取薪酬,必須繳納薪俸稅。課稅標準及繳稅辦法,與適用於利 得稅者相若。薪俸稅按遞增稅率計算,辦法是對扣除免稅額後的入息,按每1萬元 的遞增徵收5%至25%不等的稅款。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計的課稅年度開始, 須繳交20%稅率的稅級,已由1萬元擴闊至2萬元。不過,全部徵收稅額最高仍不 超過扣除免稅額前入息的17%。

物業稅是向本港土地及樓宇業主徵收的稅項,稅額是按實際所收租金減去20% 作為修理及保養費,再以標準稅率17%計算。自一九八三年四月一日起,當局實施 暫繳物業稅制度,形式類似利得稅及薪俸稅項下的暫繳稅制。在本港營業的有限公 司,其名下物業均獲豁免物業稅,但來自物業業權的利潤必須繳納利得稅。

在本港獲得或賺取的利息均須繳納利息稅。基本上利息稅是一種預扣稅項,由 支付利息者先行扣除稅款,但在本港營業的有限公司所收取而視為營業利潤的利息 則屬例外,只須繳付利得稅。應課稅利息是按17%稅率徵收。存放在香港營業財務 機構的外幣及港幣存款可豁免利息稅。由政府及公共事業付出的利息,如不超逾指 定的利率,亦可免繳利息稅。指定的利率則根據當時息率而變動。

政府的收入有部分來自收費及費用,其中的商業登記費亦由稅務局負責徵收。 所有在本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在香港設立營業據點的海外公司,以及在本港進行的 一切經營,均須辦理商業登記;由慈善機構及持牌小販經營的業務則可豁免。商業 登記費每年500元,但規模十分細小的經營則可免繳登記費。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 日起,所有業務必須為每間分行申領分行登記證及按年繳交登記費15元。此外,當 局會就發出的每份商業登記證及分行登記證徵收附加稅100元,所得款項撥入「破 產欠薪保障基金」。

政府其他收入則來自車輛登記時所繳的稅款、罰款、沒收及罰金、專利、物 業收益、投資及土地交易、償款及供款、政府公用事業的進項,以及提供多種貨物 與服務的收費。

政府帳目的審核

核數署署長負責審核所有政府帳目,以及市政局、房屋委員會、50多個法定與 非法定基金及其他公眾團體的帳目,並且檢討本港各類受政府補助機構的財政狀 況。核數署署長的委任、任期、職責和權力,核數條例均有規定。該條例並且規定 核數署署長毋須接受任何個人或機關指示或控制。

核數署署長審核政府每年帳目的報告書,須呈交立法局主席(即港督)及政府 帳目委員會省覽。該委員會成員包括1名主席及6名委員,全部均為立法局非官守 議員。該委員會在執行其權力時,可傳召任何公職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士向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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