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5 — Page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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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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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000 名、新加坡人5000名、加拿大人7200名及其他英聯邦國家公民4800名。估 計來自非英聯邦國家的外僑共有97200人,其中人數較多的有:菲律賓人 32 200名、 美國人15200名、巴基斯坦人 7100名、日本人 7500名、泰國人 9600名、葡萄 牙人 7700名、印尼人3900名、德國人2300名、韓國人2400名、法國人1700名 及荷蘭人 1 200名。

婚姻註册

香港所有婚姻,皆受婚姻條例及修訂婚姻制度條例所規限。根據婚姻條例的規 定,有意舉行婚禮者,必須在婚禮前至少十五天通知婚姻註册官。在特別情況下, 註冊官有權將法定通知期限縮短,或簽發特許證,免除此項須事前通知的規定。但 只會在非常例外的情況下,註冊官方會這樣做。

在 191 間領有牌照可舉行婚禮的教堂,或在主要市區及郊區的13個全日開放婚 姻註冊處及3個部分時間開放的註冊分處,均可舉行婚禮。當局並在屯門開設一間 新婚姻註冊處,為新市鎮日益增加的居民提供婚姻註冊服務。年內,在註冊處舉行 的婚禮共有42627宗,而在教堂舉行的有2429宗。全部記錄均永久儲存於總辦 事處。

修訂婚姻制度條例規定,所有於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或以後在香港締結的婚姻, 應含有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的意思,不能涉及任何其他人士的參與,而且只許根 據婚姻條例的規定。該條例並承認若干舊式婚姻及其他新式婚姻,不過該等婚 約必須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以前締結。該條例對此等婚約的補辦註册及解除,皆 有說明及規定。年內,共有97宗舊式婚姻及19宗新式婚姻進行補辦註冊手續。

生死註冊

香港居民的出生和死亡,均須註冊。註冊處總辦事處儲存全部生死紀錄,而全 港共有12個註冊處分佈市區及郊區。九龍區集中處理出生註冊服務後,年內當局又 安排將港島的出生註冊服務同樣處理。當局並於屯門設立新生註冊處,為當地居 民提供出生註冊服務。在偏僻地區及離島,出生註冊工作由流動駐訪各鄉事委員會 會所的分區註冊主任負責進行,而死亡註冊則由當地警署負責。

凡嬰兒出生後,必須在42天的法定期限內註冊。年內,註册出生及死亡人數分 別為76433及25325,而在一九八四年,出生及死亡人數分別為77635及25 580 此等數字經過因延遲註冊而進行調整後,即可顯示一九八五年的自然人口增長約為 50 930人。

倘嬰兒出生一年內仍未註册而其後再補辦註冊時,須事先獲得生死註册官同意, 並繳費60元。年內,有579名嬰兒補辦出生註冊。

目前,港島及九龍均有一間死亡註冊處,共同提供多項服務,包括死亡註册、 簽發火葬許可證及訂用火葬設施。

人民入境事務處負責本港居民的出生、婚姻及死亡註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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