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5 — Page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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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

人補助金或特別需要津貼,則每月可領取255元的傷殘補助金。接受公共援助達12 個月的家庭,每年可另外領取長期補助金1,290元,單身者則可領取645元,以彌 補更換舊家庭用品的開支。此外,這項計劃對租金、學費、膳食及其他特別開支, 亦另有補助。

為鼓勵公援受助人從事兼職工作,在評估其可領取的公共援助金時,可保留其 賺取的部分入息,每月最多為255元。但這項措施並不適用於身體健全,須積極找 尋工作方可接受公共援助的成人。

特別需要津貼計劃,提供劃一數額的高齡津貼及傷殘津貼。申請人不必接受經 濟狀況調查。凡年齡在70歲或以上的老人,均有資格領取高齡津貼,但申請人在提 出申請前,至少須在本港連續住滿5年。此外,嚴重傷殘人士,不論年齡,均有資 格領取傷殘津貼,但申請人提出申請前,至少須在本港連續住滿1年。目前,高齡 津貼及傷殘津貼分別為每月255元及510元。至一九八五年底為止,領取傷殘及高 齡津貼者共有272595人,而一九八四年底則有255470人。一九八四至八五財政年 度內,特別需要津貼開支共達8.233億元,較上一年度增加16.1%。

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為暴力罪行的受害者、因執法人員執行職務而意外 受傷的人士,以及死者遺屬,提供現金援助。申請人不必接受經濟狀況調查。這項 計劃由暴力傷賠償委員會及執法傷亡賠償委員會負責管理。年內,賠償金額共達 470萬元,一九八四年則為400萬元。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為交通意外受害者或死者家屬迅速提供經濟援助,而 不論該宗意外是誰人的過失所致。申請人不必接受經濟狀況調查。這項計劃只向交 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所指的交通意外事件受害人發放援助金。但當事人必 須向警方報案,並且必須於事發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至於意外事件中的傷者,必 須出示最少損失3日工資或3日工作能力的證明,始有資格申請援助。對於財物損 失者,則不加以考慮。申請人領取援助金後,仍有權循其他途徑要求賠償損失。但 該計劃的受惠人如事後因該宗意外而獲得其他形式的補償,則必須退還該計劃所發 給的援助金或所得的其他補償,以款額較少者為退還之數。年內,該計劃共接獲 5670宗申請,其中5233宗獲得批准,發出款項共3,420萬元。

遇有天災或其他災禍,社會福利署即向災民展開緊急救濟,提供物資援助,例 如熱飯、碗筷、毛氈及其他必需品。此外,災禍中的受害人,可獲緊急救濟基金撥款 資助。年內,在201宗事件中,社會福利署會向5045名登記災民提供緊急救濟服務。

為防止各項計劃遭人濫用,社會福利署設立一個特別小組,負責深入調查涉嫌 欺詐及多付款項的個案。年內,該組完成調查的個案共有253宗,其中一部分已轉 交律政司,向其尋求法律指導,並由律政司考慮是否提出起訴。

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組織,凡對社會福利署就有關公共援助、特別 需要津貼及交通意外傷亡援助決定有所不滿的人士,均可向該委員會提出上訴。年 內,該委員會共處理上訴110宗。其中10宗有關公共援助,99宗有關特別需要津 貼,1宗涉及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

爲罪犯提供服務

社會福利署在這方面的服務,是執行幾項法定職責,目標是依照法庭的指示, 以社會工作的途徑為罪犯服務,使他們改過自新,重返社會。這些服務包括感化督 導、羈留服務、青少年罪犯住院訓練及善後輔導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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