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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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一九八三年七月起實施的簽發賠償證明書制度,證實確能加速處理僱員因傷 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為期不逾14天的小額賠償聲請。在一九八五年初,當局修訂僱員 賠償條例,以改善這個簽發賠償證明書制度,使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所有不涉及永 久喪失工作能力的個案在內。
在兩級制僱員賠償評估委員會制度下,因傷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僱員,須在本 港八間主要醫院接受評估。一九八五年內,普通評估委員會共舉行會議485次,就 勞工處處長轉交該委員會的個案而作出的評估有15927宗,覆檢個案則有 807 宗; 特別評估委員會則舉行會議13次,就普通評估委員會轉交該委員會的個案而作出的 評估有13宗,覆檢個案則有1宗。
僱員賠償條例在七月再經修訂,以澄清僱員賠償評估委員會評估受傷僱員喪失 謀生能力的準則。是次修訂是因一宗賠償個案而引起。個案涉及的受傷僱員於復原 後賺取的收入,不少於受傷前所賺取的收入,因此其僱主基於該僱員並未喪失謀 生能力的理由,反對須負起賠償的責任。修訂條文明確指出,受傷僱員復原後所賺 取的實際收入,並非評估喪失謀生能力的唯一因素
。
年內當局亦檢討根據僱員賠償條例及肺塵埃沉着病(賠償)條例而訂定的賠償款 額。由於自上次在一九八三年修訂賠償額以來,工資水平已有變動,是以賠償額將 由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開始,增加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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