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4 — Page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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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香港前途的中英聯合聲明

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九日

一九八四年十月四日 一九八四年十月九日 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二日 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七日 一九八四年十月廿二日 一九八四年十月廿六日 一九八四年十月五日

3.10 由此可見,所有具代表性的主要團體均認爲協議草案可以接受,並將此項意 見明確記錄在案(註六)。

組織、團體及體表達的意見

3.11 第2.18段所述的各類團體,共有四百三十個直接向本處表達意見,其中三百 三十四個表示已將屬下會員認為協議草案可以接受的意見記錄在案,此數目佔提出 意見團體的絕大部份。另一方面,有三十三個團體聲明其屬下會員拒絕接受協議草 案。其餘團體則未有明確說明本身的立場。這方面的反應清楚顯示,在專業及商界 人士、宗教界、學界、公務員、壓力團體和職工會之中最具影響力的團體,均對協 議草案大致上表示支持。

3.12 若干團體表示不會或不能直接向民意審核專員辦事處表達意見,部份是因為 不同意設立民意審核專員辦事處的意念,部份則因為本身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這 類團體包括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以及香港觀察社。然而,他們經由傳播媒介發 表的意見,本處亦已列入考慮範圍(註七)。

3.13 本處收到一些羣體的意見書,大部份來自背景相同的人士,但不屬可發表具 代表性整體意見的有組織團體。這類羣體意見書共有二百四十九份,主要來自成羣 的公務員、學生、接受福利機構服務的人士、商行職員及其他各類人士,共計約有 六千位人士以這個方式表達意見,並大致上表示明確支持協議草案。而在不接受協 議草案的來函中,有些是內容相同的油印函件,來自五羣共計三百位的人士,表示 拒絕接受協議草案,理由主要是對中國共產政權絕不信任。

個別市民表達的意見

3.14 由於個別市民表達形形式式的意見,並採取不同的語調,要審核他們在整體 上是否接受協議草案,絕不容易。這類意見書不少僅提出詢問,提供建議,表示憂 慮,或就個別問題發表意見。本處已考慮他們所表示的憂慮和意見。至於在整體上 是否接受協議草案的問題,僅有逾一千位個別人士明確表示立場,其中六百七十七 人肯定表示接受協議草案,三百六十四人則加以拒絕。個別人士所表達的意見範 疇,於本章第二部份載述。

(註六):有關意見和通過的決議案,均有副本存於英國和香港,供市民參閱。

(註七):(一) 大律師公會據報未能通過議案,決定是否推薦批准協議草案。

(二) 香港律師會認為不宜以集體方式發表意見,故聲明不擬向本處提出對協議草案的意見。

(三) 香港觀察社(一個壓力團體)雖然接受協議草案,但指稱本處的設立是一場「鬧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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