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4 — Page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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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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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本港從事業務、專業或商業活動而獲得或賺取利潤,才須繳納利得稅。 非有限公司的營業利潤必須按17%繳納利得稅,而有限公司的營業利潤則須繳納 18.5%利得稅。應課稅利潤是按課稅年度內實賺利潤評算。本港實行暫繳稅制度, 觀款按上一課稅年度所賺利潤評算暫繳。正如許多其他國家一樣,本港的應課利得 【利潤是指純利。一般而言,為賺取應課稅利潤而支出的所有費用可予扣除;在應 課稅利潤實額10%以內的慈善捐款亦可扣除。由有限公司支付的股息毋須預扣稅 款,而從有限公司收取的股息亦可免稅。

在本港獲得或賺取薪酬,必須繳納薪俸稅。課稅標準及繳稅辦法,與適用於利 得稅者相同。薪俸稅按遞增稅率計算,辦法是對扣除免稅額後的入息,按每1萬元 的遞增徵收5%至25%不等的稅款,但全部徵收稅額不得超過扣除免稅額前入息的 17% •

物業稅是向本港土地及樓宇業主徵收的稅項,稅額是按實際所收租金減去20% 作為修理及保養費,再以標準稅率17%計算。自一九八三年四月一日起計的課稅年 度開始,當局實施暫繳物業稅制度,形式類似利得稅及薪俸稅項下的暫繳稅制。在 本港營業的有限公司,其名下物業均獲豁免物業稅,但來自物業業權的利潤必須繳 納利得稅。

在本港獲得或賺取的利息均須繳納利息稅。基本上利息稅是一種預扣稅項,由 支付利息者先行扣除稅款,但在本港營業的有限公司所收取而視為營業利潤的利息 則屬例外,只須繳付利得稅。在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以後至一九八三年十月十 七日以前一段期間,存放在香港營業財務機構的港幣存款,利息稅率是10%,而其他 應課稅利息則按17%稅率徵收。存放在香港營業財務機構的外幣存款可豁免利息 稅;存放於該等財務機構的港元存款亦於一九八三年十月十六日以後豁免利息稅。 由政府及公共事業付出的利息,如不超逾指定的利率,亦可免繳利息稅。指定的利 率則根據當時息率而變動。

政府的收入有部分來自收費及費用,其中的商業登記費亦由稅務局負責徵收。 所有在本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在香港設立營業據點的海外公司,以及在本港進行的 一切經營,均須辦理商業登記;由慈善機構及持牌小販經營的業務則可豁免。商業 登記費每年350元,但規模十分細小的經營則可免繳登記費。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 日起,所有業務必須為每間分行申領分行登記證及按年繳交登記費15元。此外,當 局會就發出的每份商業登記證及分行登記證徵收附加稅100元,所得款項撥入「破產 欠薪保障基金」。

政府其他收入則來自車輛註冊時所繳的稅款、罰款、沒收及罰金、專利稅、物 業收益、投資及土地交易、償款及供款、政府公用事業的進項,以及提供貨物與服 務的收費。

政府帳目的審核

核數署署長負責審核所有政府帳目,以及市政局、房屋委員會、50多個法定與 非法定基金及公眾團體的帳目,並且檢討本港各類受政府補助機構的財政狀況。核 數署署長的委任、任期、職責和權力,核數條例均有規定。該條例並且規定核數署 署長毋須接受任何個人或機關指示或控制。

核數署署長審核政府每年帳目的報告書,須呈交立法局主席(即港督)及政府 帳目委員會省覽。該委員會成員包括1名主席及6名委員,全部均為立法局非官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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