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3 — Page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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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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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有國際組,規模雖小,但工作繁重,專門蒐集本港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海外分行 的每月帳目報表,並且派遣人員前往海外研究這些海外分行的情況(有關人員獲當 地批准始成行 )

外匯基金及貨幣

香港政府外匯基金是根據一九三五年貨幣條例(後改稱外匯基金條例)設立。 該基金自設立以來,一直持有發行紙幣的保證,而兩間發行紙幣的銀行——香港上 海滙豐銀行和渣打銀行——則依據所持的負債證明書發行紙幣。這些證明書是外匯 基金的無利息負債,並按照市面上流通紙幣數量的多寡而發出及贖回。一九七六 年,硬幣發行基金(持有政府發行硬幣的保證)的全部資產及原存於政府一般收入 帳目的大部分外幣資產,均轉撥於外匯基金。在上述兩項轉撥中,該基金均發出以 港元為本位的有利息債務證明書。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卅一日,硬幣發行基金與外匯 基金合併,並贖回硬幣發行基金所持有的全部債務證明書。

一九七八年,政府開始將一般收入帳目中的港元結存(流動資金除外)轉撥入 外匯基金,並發出有利息的債務證明書,外匯基金因而進一步擴大。大部分政府的 金融資產現時均存放於基金內。目前,該基金的主要作用是管理上述資產,但根據 外匯基金條例規定,該基金亦保有對港元兌匯價值施加影響力的權力。外匯基金由 金融科依照財政司的指示管理,財政司亦會聽取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委員會的成員 包括銀行界的知名人士。該基金的資產以港元及某些外幣存於銀行,並購入各種外 幣有息證券。

該基金的另一作用與銀行業的紙幣和硬幣供應有關。現時流通的紙幣,分面額 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五百元及一千元數種,限由兩家商營銀行依據持有的外匯 基金負債證明書發行,另有為數甚少的信用發行紙幣,以英國或香港政府發出或擔 保的證券作保證。在一九七二年六月以前,港元與英鎊掛鈎時,向發行紙幣的銀行 發出及贖回負債證明書時,均須按固定匯率,以英鎊付款。由一九七二年六月二十 三日至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五日為止,該等款項均以港元支付。由一九八三年十月十 七日起,負債證明書的發行及收回均以美元付款,按1美元兌7.8港元的固定匯率 支付。外匯基金須對紙幣的發行作出承擔(但不包括與信用發行紙幣有關的費用), 從這項承擔而得的純利則撥歸該基金。至於五元、二元、一元、五角、二角、 角和五仙硬幣及一分紙幣,則由政府發行。第八枚紀念農曆新年的一千元金幣,於 年初發行。這些金幣都是法定貨幣,但不流通。一九八三年底的流通貨幣總額及貨 幣供應詳情,見附錄十一。

外匯、貨幣及其他金融市場

本港有一個發展成熟的外匯市場,本港貨幣及主要國際貨幣的交易甚為活躍。 香港成為一個重要的國際金融中心,外匯市場的發展是一個不可或缺的因素。本港 無任何外匯管制,國際銀行又可於其他外匯中心停止辦公時,透過該行設在香港的 辦事處進行交易,上述兩項因素,刺激了本港外匯市場的發展。此外,由於本港工 商業與世界各地交易,不斷需要兌換貨幣,使本港貨幣的投保持活躍。

本港更有一個發展完善的銀行同業拆息市場,供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作買賣大 額港元存款的交易。本港的短期票據不及其他金融中心的通行,部分原因是政府本 身並無主動地透過該等票據的公開市場交易,調整其金融制度的儲備。因此,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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