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3 — Page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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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出意見,倘須動用公帑者,必須先獲得立法局財務委員會批准撥款才能實施。所有 重要法案在呈交立法局之前,均先由行政局考慮。行政局又負責制定若干條例的附 屬法例(規例)。

皇室訓令規定,總督具有特權決定何種事項應向行政局提出諮詢。如有議員 擬將某事項提交該局討論而不獲總督接納,可要求予以記錄在案,則該項請求及拒 絕詳情必須列入會議紀錄。按照政制的規定,行政局向總督提供意見,由總督作出 決定。如總督的決定與大多數議員的意見相反,總督須向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申述 理由。

根據某些條例所賦予的法定權利而提出的上訴、請願或反對,亦由總督會同 行政局(即總督諮詢行政局後行事)考慮。

立法局

立法局是根據英皇制誥而組成,主要任務是制定法律,包括撥用公帑的法例。 法案經立法局通過後,必須獲總督同意,才能成為法例。經總督同意後,法案即成 為法例,毋須徵求外間同意。英女皇雖然有權駁回該法例,但過去多年來從未運用 這項權力。

現時立法局議員人數的最高限額為58名,其中29名是官守議員,包括出任主席 的總督及3名當然官守議員,即布政司、財政司及律政司,以及29名非官守議員。 現時實際的人數為官守議員19名及非官守議員29名。

除總督及其他當然官守議員外,所有議員均由總督委任,惟必須獲外交及聯邦 事務大臣批准。官守議員在本港政府擔任有關職位期內,一般都獲繼續委任;至於 非官守議員,任期最長為4年,期滿後可獲再度委任,惟每次再任期不得超越4年。

立法局除每年八月及九月休會約兩個月外,每兩周在中區政府合署的兩局會議 廳舉行一次公開會議。會議中英並用,議員可用英語或粵語發言;會議進行時,設 有即時傳譯服務。

制定法例時每一法案必須經過三讀及一次委員會審議階段。法案在每個階段 時均須提出表決,並由大多數的表決作定。倘於口頭表決時,未能清楚顯示大多數 議員贊成或反對動議,立法局主席得着令該局成員或審議委員會分組表決,以便點 算個別議員的決定,由立法局秘書記錄在案。除了註明可「隨意表決」的事項外, 官守議員表決任何動議時,須與政府的立場一致。私用法案亦時有提出,並以同一 方法通過。這些法案並不屬政府措施,其用意是利便個別人士、社團或法定團體處 理事務。所有經立法局通過的法案獲總督同意後,均在憲報公佈,成為法例。

立法局的事務,除制定法例外,並在每個立法會期間舉行兩項重要辯論:一次 是在每年十月該局新會期開始時,於總督發表施政報告後,由各議員就施政方針展 開廣泛辯論;另一次是在每年二、三月間撥款法案提出二讀時,該局就預算案財經 事務展開辯論。

非官守議員可就政府應負責處理的公眾事務,向政府提出詢問,以便知悉詳 情,或要求政府處理。這些口頭提問和作答,均在立法局內進行;而議員亦可就先 前已作答的事項,再提出補-

問題,待當局就有關答覆再作闡釋。

該局的其他事務,尙有動議討論附屬法例、報告書及政策文件(綠皮書及白皮 書)等,以便進行辯論。每次立法局開會時提交該局的所有文件,連同會議過程的 詳細紀錄,均全部予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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