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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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是個獨立的機構,廉政專員須直接向總督負責。公署的員額編制合共 1 171 名,計執行處703名,防止貪污處65名,社區關係處287名及行政總部116名。
廉政公署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的成員是社會賢達及政府高級官員,負責就有關 公署任用職員、預算經費、行政及其他方面的政策,向公署提供意見。公署轄下每 一部門亦各設有1個諮詢委員會,由公務人員及社會各界人士出任委員,負責對各 部門提供指導。一切有關廉政公署及其職員的投訴,則交由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 會處理,該委員會成員包括6名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及1名律政人員。一九八 三年接獲投訴共21宗,經徹底調查後,由委員會建議採取適當的行動。
執行處
執行處負責調查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廉政公署條例和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等罪行的舉報。
一九八三年內,該處共接獲2526宗貪污舉報,而一九八二年則有2 349 宗。 其中由市民親身舉報的有680宗,電話舉報佔946宗,投函舉報佔537宗,由其他 政府部門轉來的舉報則有229宗。市民自願表露身份的舉報佔63%,一九七四年則 袛佔35%,可見市民對公署的信心日漸增強。
年內,因貪污及有關罪行而被檢控的人共有466人,並有360宗完成檢控,其 中273宗裁定罪名成立,定罪率為76%。年底時,尙待審訊的案件共113宗,仍在調 查的案件則有436宗
。
執行處並依照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的指示,將有關238名現職或前任政府 人員的報告提交銓叙科及其所屬部門首長,以便考慮應否採取紀律或行政處分。
防止貪污處
防止貪污處負責對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內可能引致貪污的程序,進行檢討及作 出修訂的建議,並應任何私人機構或個別人士的請求提供指導。
年內,該處完成了83項審查工作。自一九七四年迄今,共計完成了804項。這 些審查工作,包括對某一部門在政策、法例、指示、工作程序及管理等方面進行詳 細研究。至於檢討過去的審查工作及監察防止貪污措施的實施情況,仍是該處的主 要工作。
年內,該處仍繼續為政府部門及私人機構的管理人員舉辦訓練課程,內容除了 灌輸「責任承擔」及「管理階層在防止貪污方面所負責任」等概念外,還包括一項 有關責任及權力轉授的新課程。為政府高層及初級管理人員而設的訓練課程,有助 將防止貪污措施納入發展中的政府政策及程序内。在一九八三年,該處為13個政 府部門的 3 238名公務員舉辦研討會共220次。此外,該處並為375名私人及公共 機構僱員舉辦28次研討會。
年內,防止貪污處與多個政府部門建立了更密切的工作關係,並就法例草 新訂程序及訓令等方面提供意見。該處積極參與各部門及部門間各個工作小組的工 作,並派代表出席33個工作小組或委員會。
廉政公署所接獲的舉報中,凡顯示與既定政策或程序有偏差者,即交由防止貪 污處繼續進行研究。這些舉報不但對採取防止貪污措施的政策及效能方面的評估提 供有用的資料,而且更有助於找出需要研究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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