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2 — Page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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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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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二年年底,暫居或長居香港的其他英聯邦國家公民估計共有67800人, 其中英國人(不包括軍人)21900名、印度人14400名、馬來西亞人 9100名、澳 洲人 7 900 名、新加坡人4500名、加拿大人5千名及其他英聯邦國家公民5千名。 估計來自非英聯邦國家的外僑(包括暫居或長居者)共有81 900人,其中人數較多 的有:菲律賓人2萬名、美國人12400名、巴基斯坦人7400名、日本人7100名、 泰國人9千名、葡萄牙人 7400名、印尼人 3700 名、德國人 2100 名、韓國人 2 100 名、法國人1500名及荷蘭人 1200 名。

婚姻

香港所有的婚姻,均受婚姻條例和修訂婚姻制度條例約束。根據婚姻條例的規 定,凡擬結婚的人士,必須至少在15日前通知婚姻註册官。遇到特殊情形,註册官 有權縮短通知期限,或豁免此項通知手續,但祇有在極特殊的情況下,方才施行。

在領有舉行婚禮許可證的178間教堂,或本港13個全日辦公的婚姻註冊處以及 4個局部時間辦公的婚姻註冊分處,都可以舉行婚禮。這些敎堂和註冊處遍佈市區 及郊區各主要地區。年內在各註冊處舉行的婚禮有51388宗,在教堂舉行的有2605 宗。所有婚姻紀錄,均由設在大會堂的婚姻註冊處總辦事處保管。

許多準備結婚的男女,都希望在周末舉行婚禮,特別是當農曆的黃道吉日恰為 星期六或星期日。當局有見及此,特安排幾個主要婚姻註冊處在星期六及星期日辦 公。此外,所有婚姻註冊處均可安排舉行集體婚禮。由於設施增加,工作時間延 長,現時在備受歡迎的各註冊處註冊結婚,平均輪候時間已由三個月減至一個月左 右。

根據修訂婚姻制度條例,從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起,香港的婚姻制度定為一夫 一妻制。男女終身結為夫婦,要出於自願,沒有其他人介入,而且必須根據婚姻條 例註册。但是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以前依照習俗舉行的婚禮或文明結婚,亦屬有 效,並可按修訂婚姻制度條例補辦註册,或解除婚約。年內補辦註册的婚姻,其中 依習俗結婚的有54宗,文明結婚的有20宗。

出生及死亡

香港居民的出生和死亡,必須呈報。生死註冊辦事處遍佈港九,總辦事處設於 港島中區,保管全部出生和死亡的紀錄。市區和郊區所有主要地區,共設有18間分 處。在偏僻地區和離島,出生註册由巡迴地區註冊主任前往當地的鄉事委員會辦 理;死亡註冊則在當地警署辦理。年內有一間新註冊處啟用,該註冊處與各有關部 門聯合提供死亡登記、簽發火葬許可證,及預定火葬設備等服務。

根據香港法律,每個出生的嬰兒都要在出生42日內註册。年內,香港出生人數 爲 86 036 人,死亡人數為25460人。一九八一年的出生人數則為87104人,死亡人 數為24978人。上述人數,加上估計未註冊人數,顯示一九八二年自然增加的人口 約爲 61 350人。

嬰兒出生後一年尙未註册,在取得生死註册官同意後,可補辦手續,但須繳費 30元。本年度補辦出生註冊的有915名。

人民入境事務處負責辦理本港的出生、死亡和婚姻註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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