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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
除社會福利署的服務外,志願機構如善導會(前稱香港釋囚協助會)、香港天主 教福利會樂協會、香港扶幼會、香港學生輔助會、香港兒童安置所、善牧會及瑪利 史丹頓中心,在青少年感化服務方面,都作出重大貢獻。
家庭福利服務及幼兒護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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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福利服務旨在協助個人解決本身或家庭的問題,或在可能範圍之內,協助 他們避免這類問題,從而維持及加強家庭的組織。在這方面,社會福利署及多個志 願機構在全港設有20個服務中心,而醫務社會工作人員亦在各醫院推行同樣服務。 該等服務包括:私人及家庭問題的諮詢輔導;照顧及保護21歲以下的青少年; 為兒童提供住院及教養服務,至年滿21歲為止;為6歲以下兒童提供日托服務;為 家庭成員向有關方面申請安排入學或就業、解決居住問題、請求經濟援助、法律指 導及醫療服務與家務助理服務等;此外,如條件適合,則安排老人或傷殘人士入住 院舍。年內,接受援助的家庭和個人個案,共達20 871宗。
社會福利署執行多項法例所規定的職責,這些法例包括保護婦孺條例、未成 年人監護條例、婚姻條例和侵害人身罪條例。
按照幼兒中心條例和規例的規定,所有幼兒中心均須註册,接受視察和管制。 為實行一九八一年小學教育及學前服務白皮書所載建議,政府在一九八二年通過對 幼兒中心條例及規例所作的若干項修訂,其中一項是授權社會福利署署長批核註册 幼兒中心的收費額。
幼兒中心是根據法例規定的標準,照顧和看管6歲以下的兒童。遇有需要時, 當局亦為幼兒及青少年提供留宿照顧服務。此外,社會福利署及有關志願機構繼續 研究良策,以便收容需要留宿護理的兒童,且已提出建議,改善兒童院的護理水準 及發展非住院護理服務,尤以寄養及兒童之家的服務為然。
截至一九八二年底,日間幼兒中心(包括為兩歲以下兒童而設的育嬰園)共有 名額20 370個,而住宿幼兒中心則提供宿額1124個。
社會福利署設有領養課,辦理本港居民的領養申請。至於海外人士的領養申 請,則由香港國際社會服務社協助該課辦理。截至年底,由法庭頒令批准的合法領 養個案有567宗,已提出申請的領養個案77宗,而海外領養個案則有205宗。
醫務社會服務
政府根據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建議,由一九八二年十月起,將 原來由醫務衛生署管理的醫務社會服務轉交社會福利署辦理。社會福利署除負責其 他所有社會福利服務外,現更接管醫務社會服務,從管理角度來看,此舉可使該署 更有效地運用人力資源,及有助於統籌工作。
接掌上述職責後的第一步工作,是將醫務社工人員的工作併入社會福利署各分 區機構之內。目前,有關方面正細心研究組織長期醫務社會工作的最佳模式,尤其 是專門工作方面,例如毒品問題的處理及精神健康服務。一九八二年內,由醫務社 工人員處理的個案共有85650宗
老人服務
政府在計劃老人服務時,仍以「社區照顧」這個原則為根據,旨在保存及發揮 家庭的作用,以家庭為供養老年人的主要支柱。在政府協助下,本港志願機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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