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1 — Page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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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

鑑於香港的特殊需要及問題,保護環境的全面策略年內續有發展。該項計劃以 立法、諮詢及資源編配三方面為主。

立法

已通過及擬定的環境保護法例共分為5項條例,分別有關廢物處理、空氣及水 污染、噪音管制及各項建設對環境影響評估問題。每一條例旨在訂立準則,以便 擬定詳細的規例。其一般原則,在於依據當地環境的需要而改變發牌條件,並非硬 性規定劃一標準以管制噴出的污染物。

廢物處理條例將前訂的收集及處理廢物規定加以改善,並指定負責每項職務的 法定當局。該條例中主要有關廢物收集的各條,已經實施,待有足夠人手可用時, 便會分期施行其餘條款。當局正擬定該條例下的規例,規定安全處理有毒及危險廢 物的方法。一項法定廢物處理計劃亦在籌劃中,以訂立政府對廢物處理的長期目標。

水污染管制條例的訂立,旨在確保本港水域内的污染程度受到適當管制。該條 例將本港劃分為不同的水質控制區,根據該區的有利使用方式,如康樂、養魚、灌 溉及其他活動而釐訂不同的水質標準。

推行上述管制之前,當局現正進行大規模的研究及審查工作,以便根據每區的 環境質素標準而規定發牌條件,此種做法比規定全面管制較有彈性。

現時草擬中的空氣污染管制法案,將於一九八二年頒佈,以處理從固定來源噴 出的空氣污染物。基本上,該法案根據保持空氣清潔條例所規定,保留對塵埃、砂 礫及煙霧的各項管制,但由於過去十年來,多種新工業嶄露頭角,且預料將來會 有更多新興工業,故該法案將管制範圍擴大,以包括上述工業所排出的有毒污染 以包括上述工業所排出的有毒污染 物。

該法案規定須釐訂空氣質素標準,藉以鑑定空氣污染物如二氧化硫及微粒物 的最高合理濃度。根據該法案,屬於「特殊程序」類的新發展,將予發牌管制; 日後並須訂定規例,列明排出污染物的最高限額、燃料成分及其他標準或施行辦 法。

當局現正草擬噪音管制法案,以加強其他法例的現有條款。如有需要,更會對 鄰近地點發出的噪音,以及建造業、工業及建築服務業的噪音實施新的管制。該法 案預定於一九八二年底或一九八三年初提交立法局討論。

擬訂環境影響評估法案的進展較為緩慢,因為當局現正採取非法定措施,搜集 資料及累積寶貴經驗,所用方法為請求大規模工業計劃(如新發電廠及水泥廠)的 發展商,依照政府規定的方式及時間表,提供影響評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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