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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
人除外)23,400、印度人13,900、澳洲人 7,800、新加坡人4,200、加拿大人2,800 及其他英聯邦國家公民12,800。根據臨時估計,來自非英聯邦國家的外僑共有61,400 人,其中人數較多的計有:美國人10,600、菲律賓人9,500、巴基斯坦人 7,400 日本人 7,400 、泰國人6,200、葡萄牙人6,000、印尼人 2,700 、德國人 2,100 韓國人 1,600 、法國人1,400 及荷蘭人 1,000
。
全港人口中,約有57%在香港出生。本土居民和入境定居者大部分原籍中國廣 東省,其中以廣府人為數最多,其次為四邑人,再其次為潮州人。至於其他華人, 則來自廣東省其他縣市、上海或中國沿海省份。
婚姻
香港所有的婚姻,均受婚姻條例和修訂婚姻制度條例約束。根據婚姻條例的規 定,凡擬結婚的人士,必須至少在15日前通知註冊官。遇到特殊情形,註册官有權 縮短通知期限,或豁免此項通知手續,但只有在極特殊的情況下,方才施行。
在領有舉行婚禮許可證的教堂,或市區和郊區12個全日辦公的婚姻註冊處以及 4個局部時間辦公的婚姻註冊分處,都可以舉行婚禮。本年內在各註冊處舉行的婚 禮有42,341 宗,在教堂舉行的有2,881 宗,合共45,222 宗,比一九七八年多 4,822 宗。所有婚姻紀錄均由設在大會堂的婚姻註冊處總辦事處保管。
根據修訂婚姻制度條例,從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起,香港的婚姻制度定為一夫 一妻制。男女終身結為夫婦,要出於自願,沒有其他人介入,而且必須根據婚姻條 例註册。但是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以前依照習俗舉行的婚禮或文明結婚,亦屬有 效,並可按修訂婚姻制度條例補辦註册,或解除婚約。七九年內補辦註冊的婚姻, 其中依習俗結婚的有44宗,文明結婚的有20宗。
出生及死亡
香港居民的出生和死亡,必須呈報。生死註冊辦事處遍佈港九,生死註冊處總 辦事處設於港島中區,保管全部出生和死亡的紀錄。市區和郊區所有主要地區,都 有分處設立。在偏僻地區和離島,出生註冊由巡迴地區註冊主任前往當地的鄉事委 員會辦理;死亡註冊則在當地警署辦理。
根據香港法律,每一個出生的嬰兒都要註冊。出生42日內註冊,免收費用。出 生後超過42日但未滿一年註冊的,收費5元。七九年香港出生人數為82,157人, 死亡人數爲 26,179人。一九七八年的出生人數則為79,173人,死亡人數為22,843 人。上述人數,加上估計未註冊人數,顯示一九七九年自然增加的人口約爲 56,862 人。
嬰兒出生後一年尙未註册,在取得註册官同意後,可補辦手續,但須繳費30 元。七九年內,補辦出生註冊的有1,609 名。嬰兒出生後父母未能及時辦理手續, 大多是一時疏忽所致;此外,因為一九三二年以前未有註冊設施,故此仍有少數成 人陸續補辦手續。部分申請補辦註冊的人士,則由於在戰時出生,無法註冊。然 而,七九年度補辦出生註冊的,絕大多數是未成年人。
一九七九年七月,前由註冊總署負責的出生、死亡和婚姻註册工作改由人民入 境事務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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