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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福利服務

社會福利

社會福利署透過分佈港九的17個家庭服務中心,為個人及家庭提供多種服務, 包括諮詢輔導,如協助解決家庭問題、私人糾紛;處理有關缺乏照顧及受虐兒童的 個案;對家庭成員身心有缺陷、年老、失業、遭遺棄、患病和死亡等情形所造成 的種種困難,提供解決辦法。此外,該署並照顧和保護可能墮落或遭人傷害的婦 孺;安排入學或就業,解決居住問題,給予經濟援助、法律指導、醫療服務、家 務助理;並為亟需援助的一羣,安排進入適當的機構。年內,接受援助的家庭和個 人個案,共達18,760宗。

社會福利署亦執行多項有關條例所規定的職責,如保護婦孺條例、未成年人監 護條例、婚姻條例和侵害人身罪條例等。

在香港社會福利白皮書中,政府表示將擴大推行多個社會福利計劃,其中包括 學校社會工作服務。該項服務由社會福利署、教育司署及志願機構聯合推行,目的 在協助於學業、社交或情緒發展方面有困難的學生,使他們能-

分利用受教育的機 會,盡量發揮潛力,培養責任感,日後能適應成人的生活。從事這項工作的教育司 署學生輔導主任,均為前任教師。他們接受在職社會工作訓練後,由社會福利署及 志願機構的專業社會工作者協助,在各小學推行學校社會工作服務。

一九七八至七九學年內,78個學生輔導主任為356間小學的226,315名學生提供 學校社會工作服務。由志願機構直接提供服務的小學則有55間。中學方面的服務則 由社會福利署及志願機構的專業社會工作者負責。一九七八至七九學年內,受助的 中學有 126 間。香港社會福利白皮書則提議到一九八一年時,將該項服務擴展至全 港所有學校。

因個人或家庭問題而被迫暫時離家、居住在其他地方的兒童,多由志願機構安 排收容照顧。社會福利署設有一所兒童收容中心,如有8歲以下的健全或弱能小 童,因遭棄、流浪或其他情況而亟需照顧和保護,均得到臨時安置和照顧。

社會福利署並設有領養科,辦理本港的合法領養;此外,該署又根據領養子女 條例,聯同香港天主教福利會及國際社會服務社,安排海外領養。

扶幼服務

所有幼兒中心均須依照幼兒中心條例和規例註冊、接受管制和視察。幼兒中心 的主要作用,是根據法例規定,全日照顧和看管6歲以下的兒童。年內,幼兒中心 經由社會福利署獲得政府資助,提供名額10,999個,照顧來自低入息家庭而父母在日 間無暇看管的兒童。如有特別需要,更安排夜間留宿服務。

·一九七九年內,當局會對照顧和教育未足小學年齡兒童的現有設施加以檢討, 並正草擬一份綠皮書,概括列出政府的建議。該綠皮書將於一九八零年發表。

感化事務和感化工作

社會福利署於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裁判司署設有10個感化辦事處,根據感化 犯人條例及有關規例,推行感化服務。感化主任非但依法督導受感化者,協助他們 就業或入學,鼓勵他們參加各種社交康樂活動,並為他們提供家庭及小組輔導。感 化主任另一方面的工作,就是調查罪犯的背景,以協助法官判案、覆判或處理上訴。

為鼓勵更多社會人士參與協助受感化者改過自新,政府於一九七六年推行一項 義務工作計劃。根據該計劃,來自社會各階層的精選義工,給予受感化者精神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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